重情无错,但要用对地方。如果对方已经移情别恋,还痴心妄想她回心转意,回到自己身边再续前缘,那就是傻帽了。
广西男子小陈与女子小美本是恋人关系,两人自小一起长大,是典型的青梅竹马,但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却因彩礼数额没谈拢而选择分手。

具体女方要多少彩礼,不得而知。既然没谈拢,估计是女方父母提出的要求超出了男方可以接受的范围。为此,小美向小陈提出了分手。
小陈可能也意识到问题出在自己这一方,就答应了小美的分手要求。但私下里,又想挽回这段感情,所以在分手后的三个月时间里,即从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9月21日,前后共计22次向小美发送微信红包,金额大小不一,有52.0元,520元,有1314元,其中的寓意不是恋人都能看出来。

也许担心小美不理解自己的良苦用心,小陈在发送红包的时候,还使用暧昧语言进行附加说明。小美照单全收,这让小陈看到了一丝希望。
但事情并没有按照小陈的意愿发展,而是来了一个让人心态崩溃的逆转。
2022年9月20日傍晚时分,小陈偷偷来到他的房子附近窥探,看到了昔日的恋人小美正与新欢在过着幸福的同居生活,顿时心如刀绞,痛不欲生。

原来,2021年3月,与小美恋爱期间,小陈购买了一套60多平米的住房,分手后,双方已经对房产进行了处置,房子归小陈,但他需要补偿小美出的15万装修款。截至案发,小陈已支付给小美8万元。
为什么分手后小美还住在小陈的房子里?小美说,她是应小陈的要求过来住的,因为小陈要到外地工作,不想让房间长期闲置。小陈外出一个月后回到柳州,称没地方住,小美就把自己位于另一个地方的房屋钥匙交给他。这样一来,等于已经分手的小美与小陈互换了住处。

当然,这不是问题的关键。让小陈不能接受的是,小美对他发出的具有特殊寓意的红包来者不拒,却已经完全不再顾念旧情,转身就与别的男子过起了神仙眷侣般的同居生活。亲眼目睹小美有了新的恋情之后,绝望的他返回住处开始编辑遗言与交代后事。
“我走了,分开实属不愿”。
“见证了你们所有的开心,你们在我们曾经的房子里做都着曾经我们一起做的事……我知道无法挽回你。你们睡在同一张床,我们曾经的床……我的心每一秒都如刀扎一般,我不甘,我又无办法”,“我还是爱你,你会一直开心快乐的,我会化作人间的风雨一直陪着你”。

这些话,是小陈在2022年9月21日凌晨3点多通过微信发给小美的。但此时的小美正在睡觉,没有看到。这就是爱与被爱的区别,一边正痛到心碎,一边则在酣睡。所谓的心电感应与心有灵犀很多时候只是传说。
是不是很讽刺?我爱你有多深,也许真的只有月亮才知道。

接着,小陈又给其母发微信,表达了自己想轻生的念头。此时是凌晨四点左右。都说母子连心,也许冥冥之中有预感,陈母很快就看到了信息,连忙联系小美的母亲说明情况。
小美的母亲第一时间联系上小美,随后于当日5点50分回复小陈母亲说,“我女讲找到他了,和他好好讲讲了,你不要这么担心”。
就在小陈的母亲以为已经没什么事的时候,6点55分,小美的母亲告诉她,小陈跳楼了。

值得一提的是,小陈在跳楼时,还把楼下的一辆车给砸坏了。为此,他的父母需要赔偿车主5000多元的维修费用。
一个本来还有很长的人生路要走的小伙子,就这样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剑不伤人情伤人,明知与小美没有挽回的余地,却不愿意放手,最后受到伤害的只是自己。自杀可以不用再承受失恋之痛,只是为一个不爱自己的人去死,有意思吗?为此让白发人送黑发人,又于心何忍?

虽说死者为大,但小陈的做法没有任何值得肯定的地方。既然小美已经明确提出分手,而且也不想对他隐瞒已经有新男友的事实,可他就是一根筋,试图与小美重修旧好,甚至把生活的希望全都寄托在小美身上了,当知道一切再无可能之后,便觉得生无可恋,决然赴死。
我们常说天涯何处无芳草,广西有些地方会说得更直白: “天下没有女人了吗?” 这不是教人用心不专三心二意,而是在必要的时候要学会放手,以释然的心态开始新的生活。两个人能否相爱相守,不只是取决于单方的意愿,打死也不回头的人,就让她走好了。

小陈的父母在万分悲痛之余,认为小美是导致他们儿子自杀的直接原因,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51万。那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小美是否需要对小陈的死承担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就此事做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小美 在与小陈分手后,她有找新恋人的自由。当得知小陈要自杀后,她尽力查找,最终在自己的住处找到小陈,并对其进行安抚与劝导,试图让小陈放弃自杀的念头。见劝导无果,遂报警求助。在这个过程中,责怪她没有告知小陈的父母前来劝导属于苛求,因为这是突发情况,她已经尽到自己的责任。而且以她的力量,也不可能阻止小陈跳楼。
但小美在分手后仍接受小陈发送的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实为不妥。而且,她仍住在小陈的房子里,这难免让小陈产生一定的误会。在有新的恋情之后,还与小陈牵扯不清,都是不应该的。不过这些都属于道德范畴,对于小陈的自杀,小美并没有法律上的侵权情形,因此不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精神和公平责任原则和见危施救的道德责任要求,最后法院认为小美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酌情补偿小陈父母2万元。
也就是说,即使小美做得不对,那也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与小陈的自杀身亡并无直接的原因关系。
小陈作为一个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道生命的珍贵和自杀产生的严重后果,在情感出现纠纷后,不能理智面对,而选择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小陈父母请求小美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的5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