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山东淄博,男子路某迈出了看守所大门。6个月前,他因为撞见妻子出轨,纠纷中收了对方“主动赔偿”的2.5万元,被认定敲诈勒索,获刑6个月。
路某很委屈,认为赔偿是对方主动提出的,而法院认为之前路某存在殴打对方的行为,这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害怕,达到敲诈勒索的程度。
一、妻子形迹可疑,跟踪发现奸情
今年3月28日(周日),山东淄博,30岁的男子路某某发现妻子张某在送5岁孩子去上培训班前,精心打扮了许久。加上此前半年时间察觉到的“不正常”,于是卢某某骑上摩托车跟着妻子。
看到张某送完孩子到辅导班后,又上到该培训班楼上的一家酒店房间。贴在门上听到“不雅”的声音,敲门却没人回应。于是找来酒店服务员,以忘记带房卡为由,要了房卡打开房门,发现妻子张某和一名陌生男子赤身躺在床上。
气愤的路某某进屋拍下视频,打了男子肩膀一拳,踢了张某一脚,张某随后离开。

二、奸夫主动提“补偿”,最后收取2万5
之后房间内只有路某某和陌生男子两人,路某某得知对方名叫刘某(博山县人), 他和张某是情人关系,认识大概快三年了。过程中,路某某说了一句“你博山的还跑这来跟我媳妇搞这种事,信不信我找几个朋友过来把你弄山上活埋了!”而男子刘某也主动说:“事情已经发生了,你就别难为张某了,我和你解决这件事。我补偿你”
路某某提出:“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孩子马上就变成单亲了,我给你说个数,给我60000元,我回去跟她离婚。”
刘某提出说:“你弄死我我也拿不出6万块钱,如果你真要6万元,我就去报警了。”
路某某见他实在没钱,就说让他给3万,少于这个数,别想走。之后刘某某先转了13000元,又陆陆续续转账,共计2.5万元。此后双方再无联系。

三、被告”敲诈勒索“,获刑6个月罚金五千元
路某某回到家便向张某提出离婚,但未能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5月6日,离婚案开庭审理双方质证期间,对方律师突然拿出一张报案回执,称刘某报案”路某某敲诈勒索“,警方已立案侦查。受案回执显示,报案时间为4月25日,距离事发已经过去了近一个月。路某某前往派出所询问,当日被刑拘。
(一)今年8月16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基于以下几点,认定路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1、张某证言、刘某陈述、路某某的供述,均能证明路某某在进入酒店房间后殴打被害人刘某某且禁止被害人刘某某离开房间。这一行为足以使刘某产生害怕心理,达到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威胁”的程度。
2、刘某主观上虽有赔偿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路某某要求的数额6万元远超出刘某主观愿意的金额。路某某在刘某难以凑齐6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25 000元。
3、刘某是在路某某言语威胁下被迫将钱款转给路某某。
(二)法院同时对案件以下几点的特殊性做了考量,最终酌情轻判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1、路某某事先无敲诈勒索故意;2、发现妻子外遇,出于泄愤目的,殴打刘某并勒索2.5 万元;3、事情发生的过程中,刘某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其主观上有补偿路某某的意思表示;4、事后路某某主动投案,且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四、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法律界有争议
对此判决,首先不服的当然是路某某及其代理律师。他们认为:首先,路某某起初殴打刘某,是出于泄愤,并不是为了敲诈勒索,并且之后的过程中并无殴打行为,达不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程度;其次,赔偿是刘某主动提出,至于金额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是敲诈勒索的结果。再次,刘某事发后并未报案,而是到了路某某与张某离婚争夺抚养权的时候报案,存在“恶意”。
对此,作者与相关专家看法一样,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力暴**、胁迫的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从犯罪构成来看,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客观上有*力暴**、胁迫的行为,被害人基于此,被迫交出财物。
从判决书看:
首先,赔偿是刘某自己主动提出,而非路某主动索取,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其次,路某某殴打仅在发现奸情之初,这是任何正常人在极端刺激下作出的情绪反应,之后并无*力暴**。虽然路某某虽然说了“不给钱别想走”,但这一句话并不能达到“胁迫”的程度,刘某自我的“惧怕”更多来源于自己不道德行为的曝光。
最后,虽然路某某提出赔偿六万,远超实际支付的金额。但这是在刘某主动提出赔偿后,双方协商赔偿金额过程的“商量”,而不是六万就是索要金额,事实上最终也只给了2.5万。
综合以上,主观上并不是自己要非法占有,而是刘某主动提出赔偿后双方的协商。判决书中认定的“*力暴**、胁迫”并不足以达到“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程度。
11月11日,路某某针对敲诈勒索案,其已经提交上诉材料。

对于本案,你如何看待?路某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欢迎留言评论你的看法。#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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