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情 简 介 】
2021年8月小川的公司组织了一场员工篮球赛,该篮球赛一年一度, 公司要求每一位员工没有特殊情况都必须参加, 小川也参加了这场篮球赛,不幸的是,小川在参加篮球赛的时候不小心摔断了腿,小川认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公司认为小川并不是在处理工作时受伤而不愿意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工伤#

【 明 月 律 师 解 读 】#普法行动#
在用工管理中,用人单位出于增强员工团队协助、增进员工交流等考虑,会举办一些集体活动,如团队拓展训练、集体外出旅游等等。 参加活动的员工在这些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该如何分担责任,是值得用人单位研究和关注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和劳动法律领域的规定可以看出责任分担与这些活动是如何进行的紧密相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和安排,并要求员工参加的,员工在这些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是自杀、自残的,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即单位要承担责任。
另一类是员工自愿参加的活动,如本单位员工自发组织的活动,若员工在这些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按《民法典》最新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一般自行承担风险。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员工自愿参加的文体活动,活动组织者仍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不同的活动类型,责任承担主体有所不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在集体活动方面,应当分清是单位统一组织的,还是员工自发组织、参加的, 对于员工自发、组织的有危险性的活动,最好让员工签署自愿参加的声明较为保险。

【 衍 生 问 题 解 答 】#保险#
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风险,一般需要结合活动性质、活动时间是否为工作日、费用是否由单位承担、是否经过单位审批或安排等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力暴**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队军**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