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病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一审只判40万,二审直接改判80万

2013年一家之主的朱敏因为双下肢发麻、走路不稳,到A医院住院治疗,A医院接诊后,诊断为:胸10椎管内髓内占位病变性质待查。住院后,医院进行了MRI、CT等检查,经主治医师安排后,于2013年10月29日准备行胸9-11椎管内髓内占位病变切除术,手术过程中发现不是肿瘤,于是改行胸9-11椎管探查减压术。术后第二天,朱敏出现双下肢肌力减弱,左下肢肌力2级,右下肢肌力3级,肌张力稍高,病理征阳性,腹部及双下肢浅感觉差,复合感觉消失,双下肢无力等症状加重。经过脱水、人血白蛋白、积极营养神经及对症支持治疗后,其双下肢肌力减弱逐渐加重,无明显改善,四肢肌张力稍高。

术后病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一审只判40万,二审直接改判80万

病情不见好转之后,A医院为朱敏联系了国内最著名的专家协会诊,2013年12月5外院专家怀疑脊髓水肿、受压可能,A 医院立即行MRI检查,考虑为局部脊髓受压。2013年12月8日行胸9-11椎管减压术。术后双下肢肌力无明显改善。治疗无果后朱敏不得不于2013年12月31日出院。从A医院出院后,朱敏经常发生排便困难,下腹部隐痛,不得不多次在县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1月,朱敏再次因“双下肢麻木2年有余”到北京求医,北京大学国际医院,诊断为椎管内占位性病变。花了巨额的医疗费后,病情不但未得到缓解反而加重的朱敏,选择将A医院起诉至法院。

术后病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一审只判40万,二审直接改判80万

法院受理后,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为朱敏的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存在多大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8年2月12日,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1.被鉴定人双下肢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0-1级,大小便功能障碍;2.A医院为被鉴定人行手术后,第二天出现双下肢肌力减弱(左下肢肌力2级,右下肢肌力3级)并逐渐加重,术后复查MRI已考虑术后脊髓肿胀,未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术后近一月2013年11月28日才予行脊髓动脉造影,2013年12月5日才请会诊,术后一月余(2013年12月8日)才行胸9-11椎管减压术,对缓解术后脊髓肿胀引起的脊髓压迫存在一定延误;3.朱敏患病位置特殊,位于脊髓髓内,与脊髓粘连较紧,血运丰富,病情复杂,手术难度大。综合后认为,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建议责任比例为25%-45%。

术后病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一审只判40万,二审直接改判80万

2016年8月12日,原告委托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评估、护理依赖进行鉴定,2016年9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朱敏的伤残程度构成二(贰)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壹万元(10000);伤残评定为二级护理依赖(终身)。2018年朱敏再次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朱敏伤残级别属于一(壹)级伤残。

收到鉴定意见后,一审法院认为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构成医疗损害,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本案中,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病历材料对本案医疗争议作出了鉴定,在无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之证据的情况下,应具有证明力,因此,鉴定意见应作为定责依据。故,判决A医院赔偿原告人民币476536.24元。

术后病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一审只判40万,二审直接改判80万

一审后,朱敏和A医院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朱敏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比例有误,判令医院承担40%的责任违背客观事实,一审认定部分赔偿项目有误,定残后的护理费未支持。一审判令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严重偏低,有失公允。A医院认为:朱敏的损失是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本案责任承担适用法律正确,但对相关费用的认定有误,特别是定残后的护理费,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改判,判决871121.42元。

术后病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一审只判40万,二审直接改判80万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2、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术后病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一审只判40万,二审直接改判80万

本案中,二审法院改判了80多万元,主要项目就是一审法院不支持20年的护理费,而二审法院支持了护理费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此规定,二审法院支持20年的护理费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