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黄国华 陆成雄)经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全程检察监督,因无法执行社区服刑的缓刑犯尹某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改为执行原判拘役两个月。
2018年11月21日,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以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尹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该判决于同年12月3日生效后,法院向尹某下达社区矫正告知书,要求尹某自收到缓刑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2018年12月12日,汉川市司法局收到法院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当天就拨打法院提供的尹某电话通知尹某前去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尹某电话中自称目前仍住在广州市内,不能返回户籍地,并要求司法局将其材料退回法院。该局经过查找,尹某户籍地汉川市某村民委员会证实,尹某及其全家确实长期在外,早已不在该村居住。12月19日,司法局根据《湖北省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接收执行标准》关于报到接收的规定,将尹某相关材料退回,请求法院依法处理。2019年1月14日,法院再次将原法律文书寄回到司法局,希望司法局落实对尹某的社区矫正。就这样,尹某社矫文书在司法局与法院之间反复往来,尹某社区服刑始终未能得到落实。
无奈之下,汉川司法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市检察院发函求援,提请检察监督,请检察院帮助解决判决难以执行造成事实上尹某漏管的问题。为尽快解决尹某社区矫正无法执行的难题,该院分管检察三部的检委会专职委员胡少武高度重视此案,立即部署和开展调查。胡少武亲自与汉川市司法局、尹某本人、增城区法院法官陈某等人沟通,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胡少武通过调查查明,尹某及家人均在增城区长期生活,但没有取得一年以上的居住证,不具备在广州增城区参加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时尹某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不具备返回户籍地生活条件,其本人也因经济条件所限,不愿意采取租房居住或投靠亲戚的方式参加社矫,因此也不适合在户籍地汉川市参加社矫。调查中,尹某还向该院检察官提出愿意在增城区服实刑的想法,这也是尹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原因之一。
基于以上情况和维护判决的严肃性,防止继续出现缓刑犯漏管,该院经过综合评判,认为尹某在广州服实刑比较合适,遂于2019年1月23日分别向司法局和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司法局向法院建议撤销尹某缓刑,建议法院尽快对尹某作出撤销缓刑的决定,防止出现缓刑犯的漏管。司法局随后向法院提出建议撤销尹某缓刑。通过电话协调等形式跟踪监督,增城区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判决书中对尹某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尹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两个月。目前,尹某已被增城法院执行拘役的实刑。至此,尹某缓刑期内可能出现漏管、脱管的问题得到彻底避免和杜绝。
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胡少武表示,对该案开展检察监督的最大启示就是,审判机关审前社会调查一定要细致,对于拟判决缓刑的需要加强与户籍地社矫部门的及时沟通,才能恰当作出执行裁定,避免出现像尹某这种无法执行缓刑而不得不撤销缓刑收监的尴尬局面,也避免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