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异常抵扣怎么处罚 (异常发票未抵扣未申报怎么处理)

【案例重现】

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公司)作为购买方在宁夏飓风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飓风公司)采购货物,随后飓风公司为海康公司开具2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金额2263802元,其中税额为328928.44元,海康公司收到发票后按规定认证抵扣,但是后期飓风公司被税务机关确认为走逃企业,该23份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税局要求海康公司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交相应的税款,海康公司认为双方业务真实,进项转出对自身企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故作为原告将飓风公司告上法庭。梳理下案件的经过和审判结果:

一、海康公司一审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进项税额损失要求飓风公司支付。但一审法院以海康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效力不足,无法确认海康公司与飓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对于海康公司要求飓风公司支付无法抵扣的税款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海康公司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海康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货物买卖合同》、《到货验收单》、核查函、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申报资料和进项税转出凭证,并当庭提交了发票原件及付款凭证原件供法庭核实,加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飓风公司未按期申报造成海康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的事实,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海康公司关于要求赔偿税款不能抵扣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飓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康公司赔偿税款损失328928.44元并承担大部分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例分析】

由此看出,有些取得异常凭证的企业会通过民事诉讼向上游出具异常凭证的企业索赔,但是目前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差异较大,有的法院会支持取得异常凭证的一方,要求出具异常凭证的一方赔偿损失,但有的法院认为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会驳回诉请。因此,给大家两点建议:

1、建议企业警惕异常凭证风险,提早做好对方企业背景调查,尽量避开信用低的企业,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

2、如若像上述案件一样,善意取得了异常凭证,建议运用正规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维护社会经济的良好风气!

近年来,一直存在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实施违法虚开行为后快速走逃(失联),恶意逃避税收监管。此种行为既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也极大损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权益。

那么作为下游企业的我们,应当如何从根源上避免损失的发生呢?

一、保证业务真实性

发票的开具源自真实的业务,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定是虚开发票行为,害人害己。那么为了充分证明交易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可参考如下要点:

1、尽量通过银行对公账户结算货款,并留存相应银行转账回单。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应当提高警惕,待审查无疑点后再作处理。

2、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运输货物,取得正式的物流托运单或者快递单,以此作为货物流通环节的第三方证明资料。若无法取得正规运输凭证,需保留完整、清晰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交接环节凭证,如提货单、出库单、验货单等,并严格要求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3、仔细比对发票信息,如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银行账号、发票专用章等。尤其对新合作单位或临时供货企业更应作重点审查。

二、多方面了解上游企业基本情况

在交易前可对上游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必要时企业也可进行实地考察。同时,为了规避发票风险,在合同签订时候也应对发票的开具寄送等要求和权责给予明确。那么,想要大致了解一家企业状况的渠道有哪些呢?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企业是否存在异常经营信息。

收到异常发票企业能怎么补救,发票不能抵扣怎么赔偿

2、到大型平台的公开数据查询企业的信用情况,比如成立时间,企业违规记录等信息。

3、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查询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对外公开的纳税黑名单、发票真伪及流向查询等信息(主要是通过地方税局官网查询)。

三、加强财务内控制度

如何防范虚开发票等异常凭证的关键点,也在于企业财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例如入账的货款发票,应具备合同、物流单据等相关证明资料,同时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签字,并由专人严格按照流程审核通过后,方可给对方结算货款。

【知识扩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