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期间公安能否补充证据 (审查逮捕案件检察院做讯问笔录么)

编者按:2015年5月27日,山东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在“检察实务”栏目中刊发了闫瑞的精品课程《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审查判断》之一《审查逮捕阶段如何审查物证、书证》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天继续刊发闫瑞的精品课程《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审查判断》之二《审查逮捕阶段如何审查证人证言和嫌疑人供述辩解》。

审查逮捕阶段管辖权,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作者简介:

闫瑞,女,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青岛市检察院民行一处副处长。先后从事公诉、侦监、民行业务工作,2015年2月起担任现职。被评为山东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青岛市中青年法学法律人才。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实务,在《中国检察官》、《现代法学》、《山东大学学报》等知名刊物公开发表调研论文六篇。主讲课程《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审查判断》获评省检察院首批精品课程,本文节选自该精品课程文稿。

一、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部分或全部的陈述。刑事诉讼中运用频率最高的证据种类,几乎所有案件当中都有证人证言出现。在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上着重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要弄清楚证人对证明案件的事实是自己直接感知的还是听别人说的。如果是亲自感知的,客观性、真实性较强。如果是听说的,应该对直接见闻者进行询问。如果是证人主观猜测性、怀疑性的、推断性、评论性的证言,或者道听途说又不能说明确切来源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司法实务中,证人的意见性证言也经常会左右我们的审查判断。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证人张三说,虽然我没有看见,但我觉得肯定是王五偷的,他经常偷东西。证人李四也说,我也没有看见,但我认为王五作案的可能性很大。往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因为证人的这种意见性证据做出不利于嫌疑人王五的判断,但事实上这种判断和对证言的采信是没有依据的。

2.证人证言的采集程序、方法、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审查取得证人证言的过程是否存在*力暴**、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形,还要审查取证的程序如询问证人有没有个别进行,证言有没有经过证人确认并签名捺印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可以补正的,能够采用,不能补正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从根本上影响证言真实性的,不应采用。(听后属实和看后属实)

3.审查证人和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一般来说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较为客观真实,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往往带有倾向性。此外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证人有关,如一些污点证人,其证词也应当审慎审查。

4.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以及有无受到外界干扰。刑诉法60条对证人作证能力有两个限制性条件一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二是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但即使是具有作证能力的人,不同的人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也不相同。如高度近视的证人在没有佩戴眼镜的情况下就所看到的情况作的证人证言,或处于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的人所提供的证言都需要审慎审查。证人作证的时间与案发时间的间隔、以及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光线、气候、距离、地形也都会影响证人的感知、记忆。另外证人也有可能受他人指使、贿买而做*证假**。

5.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如果证人证言与同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要分析矛盾产生是否有合理性,属于合理矛盾,确认产生矛盾原因后,不影响证言内容的采信。不合理矛盾要分析是证言不真实还是其他证据有问题,要进行甄别审查。

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就是通常所说的“口供”。口供号称是证据之王,证据之源,是最有价值、证明力最强的证据。随着证据理论的发展,口供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不像以前那么重要,但是不可否认,口供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3个特点

1.真实的供述可以全面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情况。能够详细具体真实直观的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反映,供述存在虚假的可能。由于各种复杂因素,嫌疑人既有可能避重就轻、拒不认罪,也有可能大包大揽、全部担责。

3.供述随着诉讼阶段的推进可能会发生变化。因为口供是嫌疑人主观思想的产物,随着思想的变化,供述也会发生变化,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翻供,是诉讼中变数最大的一类证据。

(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需要注意的5个问题

1.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形成的主客观条件。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在没有受到外界影响的情况下,处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认罪,那供述的可信度较高;如果是受到了诱供、逼供、或是刑讯,那么供述虚假或者夸大、缩小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但也不是绝对的,即使没有受到外界压力,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有可能是虚假的,比如出于庇护亲友或掩盖同伙的目的承揽全部犯罪事实。因此,审查时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动机。

2.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前后一致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应当审查其变化的原因。因为事实真相或者说真话无论说多少次都是一样的,不应该有太大变化。嫌疑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或者时供时翻,在审查时就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审查时,首先要审查分析原来的供述是否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如能印证,翻供原则上不能采信;否则,翻供能得到印证,则原来供述就要考虑不应采信。其次,分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因素和外部原因,从中认定哪次供述才是真实的。

翻供原因常见的有:一是因刑讯逼供导致先供后翻;二是为了逃避罪责而*翻推**前供;三是因代人受过而把别人的犯罪事实说成自己的行为;四是因串供或因他人通风报信而翻供。要针对翻供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比和取舍,从中确认某次口供或某种口供具有可信性。再次,通过供证分析其翻供的真实性。特别是要注意分清是“先证后供”还是“先供后证”,一般情况下“先供后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真实性较大,而“先证后供”的情况下其供述的真实性就相对差一些。

3.审查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方式是否合法。获取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合法性,影响到该证据是否能被采信的问题。赵作海、*祥林佘**、杜培武无数冤假错案的事实证明,刑讯逼供不一定导致冤案,但冤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

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应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重点审查:一是讯问笔录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是否每一页以及笔录修改处都有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二是审查供述的细节是否存在只有亲历犯罪现场才能知道的细节。如果有,则真实性强。三是审查供述是否稳定。如果前后供述稳定一致,或者即使不一致但是作出合理解释的,则供述真实性较强。四是审查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程度,能否互相印证。五是审查供述和证言的先后顺序,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如果是先供后证的有没有取得相关延伸证据。六是调取看守所的健康检查登记,对比有无体表伤,印证是否存在刑讯行为。

4.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常理。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关于犯罪时间、地点、目的、原因、动机、手段、后果等内容应该是符合常理的,不合常理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通常有假。比如在一个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对一个路过的骑着电动车的女性进行抢劫、强奸,把骑电动车女性的电动车电瓶抢了之后扔掉了。在侦查机关报送审查批捕时,是以两个罪名抢劫、强奸来定罪的,但是我们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认为嫌疑人对抢劫的辩解是成立的。他辩解我没有抢劫的故意,之所以把电瓶抢劫了扔掉是防止被害人逃脱,没有占有的故意,因此,审查后只认定了强奸。

5.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的能否互相印证。无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真是假都不能轻易肯定或否定,而应该结合其他证据来审查判断,看是相互吻合还是相互矛盾,如果有矛盾,还要审查时哪一方存在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