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0日,王先生(甲方)与周先生(乙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商铺租赁给乙方;商铺建筑面积为41.46元;租赁期限共4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前两年租金为18657元/月,后两年租金为20649元/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二付三…若乙方在经营中需要甲方提供该商铺的资料和办事中需甲方支持配合的,甲方可以予以协助…乙方经营应自行取得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许可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及环保合格证)…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甲方违约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双倍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乙方的装修损失甲方按使用时间折价补偿。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双倍赔偿租赁保证金,乙方装修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2018年10月30日,王先生收到周先生给付的押金37314元、2个月的房租37314元。周先生向王先生支付的房租已至2019年3月31日。
周先生称,该商场原定2019年1月1日试营业,2019年5月1日正式营业。合同签订后,周先生按约支付王先生房屋押金以及第一期租金,并在免租期限内安排装修、采购设备。装修接近尾声,周先生向当地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却被告知该商铺目前无法作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王先生也不能提供租赁房屋的大产权证书或小产权证书。后周先生考虑到已经投入数十万元,与王先生及其母亲多次沟通协商,甚至周先生妥协只要其将免租期延长至实际可以办理营业执照为止即可,但王先生仍不依不饶,认为提供的商铺有水有电没有任何问题,周先生就应该按月支付租金。周先生认为,其租赁王先生的商铺的目的是用于商业经营,现王先生提供的商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致使自己经营目的无法实现,同时,被告又拒绝与原告协商处理,且租赁商铺周围有建设围挡,影响其正常经营,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二人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判令王先生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37314元;返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租金37314元;赔偿租赁房屋中介费15000元;赔偿装修损失费47286.5元、消防设施费1500元、装修垃圾处理费413.5元、装修工人工本费50元、卷帘门1900元、空调风口与换气扇及安全口设施费1200元,共计52350元
王先生称,其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且自己已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其并未在租赁合同中承诺提供相关产权证书,且2018年11月29日,通过微信将租赁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给了周先生,在该预售合同中载明产权证的办理系在交房后730日内,故周先生在装修施工前已明知相关事实。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上显示的登记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另外,围挡是地铁建设所致,且王先生并未对此所有承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仍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在原告提供的装修合同中,工程地点为底商112、113室,工期为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12月15日。

法院判决
一、判令解除周先生与王先生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王先生应当返还周先生租赁保证金37314元;
三、驳回周先生要求王先生返还租金、赔偿装修损失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
1.关于合同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未明确被告王先生负有提供产权文件的义务,且2018年11月29日,被告王先生通过微信将租赁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给了原告周先生,周先生对此予以认可,在该预售合同中载明产权证的办理在交房后730日内,在此之后,原告周先生仍未就提供相关产权文件事宜与被告进行明确约定,在此情形下,周先生继续履行商铺租赁合同,并对承租商铺进行了装修。2019年3月17日,就本案诉争事实,周先生起诉至法院。2019年4月25日,诉争商铺所在的物业取得产权证书。
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虽被告王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周先生坚持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现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故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2.关于周先生主张的解除合同后的相关赔偿问题
法院考虑双方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提供产权文件的义务,但产权文件曾在一定时期内影响原告实现合同目的之事实,故法院判令被告王先生向原告周先生返还已收取的租赁保证金37314元;就原告周先生主张的其他赔偿问题,现诉争商铺所在的物业已取得产权证书,其仍主张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且未举证证明被告王先生就合同的履行存在明显过错,另在王先生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周先生仍未就合同的履行提出异议,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实施装修,故由此导致的相关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小结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租客周先生在明知租赁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已载明产权证的办理在交房后730日内的情况下,未表明异议,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装修。虽在一定时期内影响了其实现正常经营的目的,但由于其未就合同的履行提出异议,现租赁商铺所在的物业已取得产权证书,其仍主张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且未举证证明房东王先生就合同的履行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张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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