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注意!
今后,
*疆新**将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规范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行为,
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10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由该厅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的《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文本》)已于日前正式发布,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区)、镇规划区内的住房租赁。
合同中需载明
出租人和承租人基本信息、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租赁及登记备案情况、
租赁期限及交付、租金及押金、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成交方式、房屋维护及维修、
转租、其他特殊情况、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其他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生效等内容。

同时,在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重点提示

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文本》的发布,将对规范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示范推动作用。

记者:陈居里 监制:许红涛 审核:陈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