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政府违约该怎么办?
我们之前给大家提到,征收补偿协议直接记载了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被征收人在协议订立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协议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就是违约责任,这既是为了督促双方当事人能够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也是为了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如果征收部门违约了,但是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呢?这份协议还算数吗?小编今天就以案说法,给大家讲讲这个问题。

纪先生与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签订《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在六个月内指挥部为纪先生提供安置房屋,但是指挥部迟迟没有履行,纪先生不得不租住在其他房屋,纪先生认为是指挥部不履行职责导致的这些损失,所以提起诉讼,要求指挥部在一定期限内交付安置房屋;在交付房屋之前,指挥部应承担原告的租房费用。但是指挥部却以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对于原告的第一个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协议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的指挥部其可以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所以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对于原告的第二个诉讼请求,行政法的相关规范中没有规定,但是民法的相关规范中明确: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赔偿。虽然这个案子是行政诉讼,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不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来看,即使征收补偿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也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遇到这种事您一定要拿起法律*器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