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4月1日消息:2019年6月18日,张某甲与刘某、张某乙签订《借款协议》,同时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约定张某甲向刘某出借1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张某乙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路某号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对张某乙名下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7月张某甲起诉要求刘某归还借款,2022年2月张某乙的父亲张某丙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2年3月21日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乙的精神状态为慢性精神分裂症(未治愈),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据此渝中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张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母亲苟某为张某乙的监护人。张某乙遂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借款协议》中的抵押担保条款无效。
张某甲认为张某乙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登记时无任何精神异常,且借款实际用于苟某的公司经营。除了案涉借款以外,张某乙还多次为苟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其中一笔已经经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名、捺印时成立,虽然渝中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具有溯及力,无法证明张某乙签订《借款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最终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张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