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泡水车报警属于欺诈吗 (买到水泡车没保险记录怎么维权)

□平安广西网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吴漩漩

消费者花10.8万元买了一辆汽车,结果车只用了3个多月就频频出故障。消费者修车时发现:自己买到的是一辆被水泡过的车!可买车时,销售商没提过这事,而且“保修保养手册”等资料一应俱全……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10万余元买到“水泡车”

柳州市柳江区年轻女子苗天佳委托哥哥苗天傲在广西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代她买一辆汽车。2016年12月18日,苗天傲与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买一辆白色知名品牌汽车,指导价13.68万元,合同价10.8万元,产品质量符合厂家产品出厂标准。合同还约定,合同书不得转让或抵押、典当,卖方向买方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信息,必须与合同中的信息一致。

苗天傲合计支付购车款10.8万元,销售公司向苗天佳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2月21日,销售公司交车后,向苗天佳及苗天傲出具交车确认表,上边载明车主姓名为苗天傲。另外,车辆状况栏中打印字体勾选项下,有一行手写文字,上边备注:已告知客户车辆有轻微瑕疵与涉水问题。

销售公司在该文字上盖章,字体与确认表中其他书写的字体有差异。该车售后服务说明中,证件点交的勾选项中,勾选内容为: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购车发票、保修保养手册。苗天傲在客户确认处签了字。

购车后,苗天佳以其名义办理车辆上牌、购买保险等。苗天佳称: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4S店因购车渠道原因拒绝保修。后经厂家拆开变速箱检查,确认是涉水所致。苗天佳多次与销售公司协商未果,为此她将销售公司及汽车生产厂家(以下简称“厂家”)告到法院。

苗天佳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她同销售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她将车退还销售公司,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10.8万元;赔偿购置税4600元、保险费4920元、服务费135元;销售公司与厂家按购车款3倍赔偿32.4万元。

苗天佳认为,合同应诚信履行。苗天佳买车为了自己生活需要使用,销售公司应销售给苗天佳合格的车辆。销售公司售车时隐瞒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和该车为涉水处理车,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销售公司应接受客户退车要求,除还款外还得赔偿3倍损失。厂家作为生产方,对有质量问题的车销售给消费者造成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

退一赔三是否有依据?

销售公司辩称与苗天佳没有合同关系,苗天佳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撤销;苗天佳无权主张退车退款;苗天佳缴纳的税费和保险费是她依法应缴的,无权要求退还;苗天佳主张3倍赔偿没有依据。销售公司已在交车确认表中备注车为涉水车,履行了告知义务。

厂家则辩称苗天佳诉请厂家要求3倍赔偿没有依据,苗天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提出3倍赔偿,基于欺诈。但厂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没欺诈;由于暴雨导致车辆被浸泡,厂家已向贸易公司明确说明这是被水浸泡的瑕疵车,没有新车三包保修服务及厂家质保。车辆并非一出厂就是瑕疵车。苗天佳认为该车是不合格的产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销售公司声称其辗转从贸易公司买到该车时,已被明确告知车为涉水车。

案件审理过程中,苗天傲来到法院说明,买车时他已告知销售公司他代妹购车,向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以及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所涉权利义务,均由苗天佳承担。销售公司同意后,才出具署名为苗天佳的购车发票。

虚构保修保养手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合同签订双方虽为苗天傲及销售公司,但苗天佳陈述由其兄苗天傲办理购车手续,苗天佳为实际购车人,并将代办事宜告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出具署名为苗天佳的购车发票的行为,可证实该公司认可苗天佳为实际购车人,苗天佳与销售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通过庭审调查及证据分析,法院认为销售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销售公司称其已将保修保养手册交由苗天佳收执,交车确认表也载明保修保养手册已移交。但贸易公司已说明涉水车无新车三包保修服务及厂家质保,销售公司不可能持有车辆保修保养手册。交车确认表是格式表格,备注文字为手写部分,书写字迹和其他字迹明显不同,备注文字上仅有销售公司印章,苗天佳未签字,因此法院不认可备注内容。

车辆是否为水泡车,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对于该重大事项,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公司未让苗天佳签收告知书等,不符合一般汽车销售规则。法院因此认定销售公司并未将真实车况告知苗天佳,反而在交车确认表中载明车辆合格,且虚构保修保养手册已向苗天佳移交的事实,构成欺诈。

判销售商退赔43.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苗天佳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销售合同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销售合同撤销后,销售公司作为过错方,应按规定承担责任。苗天佳要求将车返还销售公司、该公司退还购车款10.8万元的诉请合法有据。

苗天佳买车属生活需要自用,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苗天佳要求销售公司支付增加3倍赔偿款32.4万元的诉请成立。

苗天佳要求销售公司赔偿购置税4600元、保险费4920元、服务费135元。对此法院认为,苗天佳购车后正常使用一定时期,实现部分购车利益,且法院已支持苗天佳关于退款及3倍赔偿的诉请,她的损失已得到赔偿。依据公平原则,法院对这项诉请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苗天佳与销售公司,厂家只是车辆生产厂家,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厂家需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一审判决撤销销售合同;销售公司退还苗天佳购车款10.8万元、向苗天佳支付3倍赔偿款32.4万元。苗天佳将车返还销售公司。

销售公司不服,上诉到柳州市中院。中院二审支持一审原判,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