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子女的医药费、医疗保险的财税处理问题

一会计咨询,原集团是报销职工子女的医药费的,分男单,女双,在福利费中列支实报实销。可是负担较重,后来选择一家保险公司,做了集体保险。

可是事务所审计时,原认可的实销实销的职工子女的医药费,改为职工子女集体保险后,不允许在福利费中列支,要求纳税调增有依据吗?

查找相关文件后

1、实报实销的职工子女的医药费有列支依据:

国税函〔2009〕3号第三点规定了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福性**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可以计入福利费的话,超过企业所得税标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除了企业所得税,还有个人所得税问题。这一块并没有具体的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就得看各地具体的规定,也确实规定不一。但是本着是对已经发生的损失的一种补偿的原则。如没有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报销这一块,不可能再让对方并入工资总额交个税,这一块。本人更偏向免个人所得税。

2、而实报实销改为集体保险后:确实没有找到文件依据计入福利费,但是本着公平原则,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不然企业也无法入账啊。

这一块,大家有什么高见。

2014苏州职工子女医保补助取消具体金额限定

市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委近日联合发文,对《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进行补充规定,取消原来的补助金额限定,职工可以按照新规与用人单位协商调高补助金额。

根据《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对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作出补充规定: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其费用报销标准以当期政府公告的个人缴纳数为准。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按参保地政府公布的个人缴纳数额为报销标准,可以由参保大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记者了解到,原来的《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设定的保费报销标准为,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其中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的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元。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可以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本市大学生的相关办法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0元。

据介绍,相比“旧版”条款,本次补充规定去掉了具体报销金额,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少儿(学生)医保缴费标准从原来的100元上调至150元,大学生缴费标准由80元提高至100元,相应的补助也要适当调整,为了避免今后多次调整,因此只规定比例,取消金额。这样一来,职工可以按照新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调高补助金额。

据悉,该政策适用于参加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的苏州市区单位职工的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子女。夫妻均在市区单位工作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共同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报销,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报销。

苏州是明确了企业可以报销,应该是计入福利费的。其他地区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者关注易嘉财税咨询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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