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受伤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怎么处理)

案例

李某入职某公司工作5年,之前在其他单位工作3年。某周日李某在家清扫房屋,不慎跌落摔伤,经过医院诊断需要手术治疗,并住院治疗3个月,且需要休息恢复。李某的这种情况,从劳动法律上来讲,主要涉及到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保护问题。

一、享受医疗期

所谓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李某跌落摔伤,由于和工作无关,且不符合被视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根据劳动部(1994)479号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和劳动部(1995)236号文《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休息治疗。根据(1994)47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因李某的休息治疗期限为6个月,从住院治疗之日开始计算。上述6个月的治疗期根据该文第四条和劳动部(1995)236号文的规定,应在12个月内使用完毕。假如李某是3月1日受伤住院,那么李某的医疗期从3月1日内开始计算,并且应在下一年度2月底使用完毕。如果此事造成李某瘫痪的,那么李某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二、在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李某所在单位应当李某休息治疗期间支付病假工资,对于病假工资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劳动合同的执行

1、在医疗期内,李某所在的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当然李某的劳动合同并非不能解除,若李某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2、如果在治疗期内,李某的劳动合同到期,那么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结束时方能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如果李某的医疗期结束,而其劳动合同仍未到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可以做如下处理:

1、可以由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李某所在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李某在正常出勤情况下得到的工资。同时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还应该向李某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费。如果是被确定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如果李某医疗期结束,而其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还应该向小刘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费。如果是被确定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