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司单位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 (工作10年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

案情回放:

李某是深圳鑫加兴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11年8月至2017年9月就在鑫加公司工作。后因故离职,李某认为鑫加公司多年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咨询专业人士后,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合法权益,遂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鑫加公司为李某补缴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李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查询清单等相关材料,认定鑫加公司存在不当行为,随即书面责令补缴住房公积金。鑫加公司则认为李某是农村户籍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已与李某达成了一次性了解协议。鑫加公司不服,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诉至一审法院,被驳回后,又上诉至二审法院。

单位不给农村户口缴纳住房公积金,厦门公司单位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关于工资支付的银行交易查询清单、《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及《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等证据材料,可证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核算鑫加兴公司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时已依法对李成雷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进行核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鑫加兴公司以李成雷的户籍是农业户口为由主张其不具有为李成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未对职工的户籍性质作出限制规定,即规定该条例仅适用于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且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故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系其法定义务,并不以职工的户籍为农业户口而可予以免除,

对于鑫加兴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而对于鑫加兴公司提出其已与李成雷终止劳动合同时经协商向李成雷一次性支付住房公积金等款项,李成雷同意结清并放弃诉权,即李成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对其自身权益进行合法处分,鑫加兴公司无须再为李成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张,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采用银行专户存储的法定方式,鑫加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至银行专户,不能通过与职工协商而变更缴存方式,亦不能因终止劳动关系而免除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故对于鑫加兴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因鑫加兴公司存在未足额为李成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依法核算,认定鑫加兴公司应为李成雷补缴2011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住房公积金人民币9564元,并责令鑫加兴公司限期补缴,该决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