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明知妻子患病不适合怀孕却不同意终止妊娠,妻子独自人流后还被丈夫起诉侵犯生育权,做不成夫妻就做仇人?
有网友说自己婚后不久就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去医院检查后才发现自己子宫里有个肌瘤,医生认为此时怀孕有风险,于是网友想放弃这个孩子,但网友丈夫却不同意,双方一直谈不拢,双方离婚收场,网友也自己去把孩子流掉了。原本以为双方离婚双方就不会有什么纠缠了,但前夫哥却又开始整活,以她未经双方同意就私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万幸,法院审理后并没有支持前夫哥的要求。

可能有人要问:“妻子擅自流产就没有侵犯男性的生育权吗?”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显然,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在生育上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虽然看似侵犯男方生育权,但男方可以提出离婚,离婚后可以与愿意生育的女性再婚。两相比较,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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