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日晚,李先生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告知他位于密云某小区的房子正在往外溢水。次日,李先生返回家中,发现卫生间马桶污水倒灌,家中被污水浸泡,蚊虫满地,并伴有恶臭。李先生请来了保洁人员清理房屋,更换地板,重新粉刷墙壁,为此支付了不小的费用。他向楼上业主索赔时,楼上5户业主均表示“这事儿跟我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和楼上住户共用下水管道,各户均应当合理使用该下水管道,因使用不当造成其他住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发现,物业公司从该单元下水管道中清理出毛巾、杂絮之后,原告家不再反水,这个细节显然反映出原告和楼上的住户存在未能合理使用公共下水道的可能性,下水道阻塞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如果李先生和楼上住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法官表示,事发后,物业公司虽关闭了自来水管阀门,但并未及时联系原告,对出现的问题未及时修复和消除安全隐患,直至第二日才发现漏水的原因是污水倒灌,且事发前也未进行彻底排查,故物业公司在履行修缮的合同义务上仍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由此认定,原告李先生、楼上住户、物业公司均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法院结合举证情况进行酌定,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各赔偿1500元。
下水道堵塞维权案例探析
在多层住宅普及的今天,因为下水管道堵塞导致底层住户遭受损失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也比比皆是。经过查阅全国裁判文书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起诉楼上业主侵权的,起诉楼上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侵权的,单独起诉物业公司违约的。

一是起诉楼上业主侵权。主要理由是楼上业主在使用下水道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向下水道中投入垃圾导致下水道堵塞,从而造成底层业主家中返水遭受财产损失。法院一般将其定性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竞合因果关系情形下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判决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判决楼上业主及受损害业主平均承担损失。
二是起诉楼上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侵权。主要理由与第一种情形相似,同时主张物业公司在损害结果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扩大损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三是单独起诉物业公司违约。主要理由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相对人,对小区业主共有的下水管道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因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下水道堵塞,致使底层业主家中返水遭受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
下水道堵塞遭遇损失的维权思路
1、如果是排水管道设计缺陷或者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因为房屋及及附属设施属于特殊的商品,而开发商作为商品的生产者,理应对商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排水管道的设计缺陷及施工质量问题,主张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所应当。

2、在符合物业服务公司违约的情形下,优先向物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原因很简单,一是共用排水管道的楼上业主人数众多,维权的难度较大;二是邻居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因为维权可能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影响居住体验。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对排水管道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如果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主张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3、如果是非小区住房,或者是小区住房但物业公司服务很好没有违约行为,那就只能向共用排水管的楼上业主主张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该法条中的分别侵权行为,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他们各自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客观上的联系,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类型,因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而最终不能确定责任份额的,平均承担责任。
适用本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一)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要求数个侵权行为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不存在侵权责任编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形;(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如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则应当属于各自独立的侵权责任构成,即属于数个侵权行为,应当各自按照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确定各自的责任;(三)每个侵权行为都符合独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事实,这应当也是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如果其中一个侵权行为不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当然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这数个侵权行为虽然都要满足独立的侵权责任构成,但在损害后果上他们之间必须具有与此损害后果的关联,即造成“同一损害”,而且每个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因此主张楼上业主共同承担损失是于法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