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危险作业罪,该罪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其中在司法实践当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条款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我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个人为了盈利,利用流动加油车,在无任何资质和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运输、储存和销售柴油并从中赚取利润的经营活动。

对于此类经营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的危险作业罪,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各地存在不同认识,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柴油是否属于该法条所规定的“危险物质”,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柴油属于危险物质,因此上述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肯定够罪,但有的人认为柴油,如果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那么就不属于危险物质,上述行为最大就是违法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对象。
笔者认为,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应该始终坚持其谦抑性,不能扩大解释,条文中的“危险物质”其范围首先肯定广于“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换言之,危险化学品肯定属于危险物质。对于柴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规定,位于目录第74页,标号为1674的柴油,如果经过鉴定,柴油的闭杯闪点≤60℃,就是属于危险化学品,那么上述行为中如果案涉柴油的闭杯闪点≤60℃,就是属于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危险物质,其行为就涉嫌犯罪了。如果案涉的柴油经过鉴定大于60℃,那么就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就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基于政府放管服改革以及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目前,应急管理部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柴油审批、销售管理办法,对于农村加油点只经营0#国六车用柴油,且闭杯闪点均大于60℃,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政策问题,应急管理部门建议详细结合当地市级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
最近有市场传闻,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将其中柴油部分进行了更改,-10号及以上牌号的车用柴油不纳入《目录》进行管理,-20号及以下牌号的车用柴油按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目前该指南正在征求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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