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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与职业道德——以李某等人强奸案为例

辩护策略与职业道德 ——以李某等人强奸案为例

拿一个疑难复杂生动的具体案例, 来讲律师辩护策略, 以及与辩护策略紧密相关的职业道德, 比起空洞地讲述有关辩护的原则性内容, 或许更具有参考意义。

本篇所涉案例及相关人物、事件纯属虚构, 只为了帮助作者说明想要表达的意图。如有想对号入座者, 那也可以视为其所涉局部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先花一些文字介绍案件背景, 以及由案卷、会见笔录、庭审笔录、社会舆论等材料所能呈现出来的基本事实。

时间回到八九年前, 媒体上出现了一个创造性的流行词, 叫李某某。本篇故事涉及的当事人则叫李某, 恰好避免了与该流行词的巧合。李某很年轻, 还没成年, 但导演了一个热点故事的上半场,然后他的年轻妈妈又导演了下半场。这个故事很像一个美式大剧,拉的时间比较长, 从年初直到年底, 涉及的人物非常多, 包括了大片所见的各种角色——富二代、权贵者、坐台女、警察、律师、法官、歌星、媒体记者; 涉及的因素也特别多, 包含了大片常见的美色、权力、*力暴**、金钱、阴谋等。大剧还有一个特点, 就是剧本没有固定, 随着时间发展而更加跌宕起伏, 曲折离奇。以至于后来有一个案外的律师, 也姓李, 发微博称是国外某某势力做的工作, 才制造了本案来诋毁我们的“官二代” “富二代”。这个李律师因为不了解时代发展, 不相信我们已经有发生这种案件的社会空间, 被认为胡言乱语, 后来被官方正式处分了, 不表。

因为离奇, 这个案子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网上争议特别大, 每天的帖子成千上万, 还由此诞生了很多民间的福尔摩斯迷, 每天就是在那看案情的进展, 做出各种的推测, 相互之间进行逻辑的、观点的争吵, 甚至形成了不同派别, 在不同贴吧里进行较量, 一时甚为热闹。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个案子属于法定的两个不公开情形, 一个是强奸, 涉及隐私, 一个是未成年, 涉及保护。这两个原因导致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像对其他案件一样在媒体上进行公开的澄清, 搬出各种证据、事实来进行相关的说明、反驳, 只能任由一部分当事人和律师在网上选择性地发布一些证据材料和事实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公众的迷乱, 是造成很多人对这个案情不能做出一个清晰判定的根本原因。

下面我来讲这个案子的故事。其实大家听完之后可能会感觉并没有那么复杂, 只不过是被舆论给复杂化了。

案子发生的时间点开始于八九年前那个春节之后的一天深夜,时为高中生的李某邀约了一个成年人和三个未成年人去酒吧玩。那么这些人都是什么身份呢? 除了李某是名人之后, 其他都是平民之子。除李某外, 排名第二的成年人已二十多岁, 父母是下岗工人,自己是宾馆服务员, 因为几年前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十二三岁还没有身份证的李某在宾馆开房, 两人成了好朋友。排名第三的甲生, 出身于一个小商人家庭, 正在北京数一数二的一个中学上高中。排名第四的乙生, 是他的同班同学, 父母是教练和教师, 这是我的当事人。最后一个丙生, 正在外地的家乡上初中。

事发前, 李某本来正跟父母在海南度假, 听说朋友丙生要来北京, 遂立马一人飞回北京, 下午先和一堆朋友在王府井一个酒吧喝了一顿, 晚上十点去机场接丙生, 回来路上邀约各当事人去中关村一个酒吧。到了之后, 五人落座, 服务员Z按照李某要求, 去找驻场小姐来陪酒。驻场小姐这个词汇比较复杂, 连我都不懂, 直到办了这个案子, 才明白中华词汇之丰富, 其实就是*陪三**女, 陪客人喝酒唱歌一个晚上, 拿300元小费。这天晚上, 因为刚过完春节, 好多驻场小姐还没有上班, 最后费劲巴拉只找到了两位, A 女和 B女。其中B女比较讲究, 玩到中间的时候说李某太霸道, 老吵架逼喝酒, 径直走了。剩下的A女是位兼职, 又在挂靠公司当员工又在高校读成人继续教育学院。

喝完酒唱完歌之后, 李某等人商量说还得深度招待一下外地来的小兄弟丙生, 让他长长见识, 就跟这位落单的A女商量, 要带她出去。A女也快受够了, 对人高马大平均一米八的几个人比较担心, 不愿意出去, 李某就找服务员Z来做A女的思想工作。服务员Z比较老到, 见劝说不成, 就眼睛一转, 对 A 女建议由他一同陪着, 大家先出去一起吃个饭再说。因为李某是该服务员的常客, 是上帝, 驻场小姐的生意又依靠服务员关照, 服务员对她又是上帝,这样在夜里大概三点多, 这七个人就坐了两辆车, 到了一个二十四小时营业的J饭店餐厅吃饭。

话说, 这次是李某亲自开的车。仔细算起来, 当晚从王府井酒吧到机场, 从机场到中关村酒吧, 从中关村酒吧到J饭店, 李某已经第三次酒驾了。但还没完, 后面还有两次, 我就懒得计算了。反正他在这之前, 已经因为酒驾并打人, 被劳教过一年, 后来不知怎么提前半年出来了, 然后不久又发生了这天晚上的事情。如果按规矩劳教期满, 认真反思, 也就没有今天这个故事了。

在J饭店点完菜, 菜还没上来呢, 因为他们吵吵闹闹动静太大, 引起了旁边就餐的两男一女的不满。他们就往李某这边看, 导致李某很生气, 站起来破口大骂, 说: “看什么看, 有本事你们过来!”结果没想到, 那两个男的也不怕他们人多, 还真过来了, 双方抡着桌椅厮打起来。开打不久, 这边六个男人就被对方两个男人打得慌张逃跑了。餐厅的视频记录了这个插曲。

这个时间段,A女因为喝多了, 上了一趟卫生间, 从外边再回来, 就在旁边一个桌子上趴着小寐, 后来一抬头看大家打架, 再一抬头看见人没了, 都跑了, 她也赶紧跟着跑出来, 害怕对方把剩下的她给打了。然后, 这两辆车就一前一后开到了李家某个住处的地下车库。服务员Z下车, 说他已经跟那个女孩说好了, 先撤了。车库就剩下了五个人和A女, 大家重新上车开始去找宾馆。找宾馆的路途中,A女逐渐酒醒过来, 就问服务员Z呢, 她要回去。但是五个人不允许她下车, 有按她手的, 有摸她身上的, 还有扇她嘴巴的, 打打闹闹搞得差点撞树翻车, 最后终于到了某某大厦。甲生用一个假身份证开了房, 大家把A女扶进了房间。

进房间之后,A女不愿意配合脱衣服, 五人齐心协力, 通过拳打脚踢等方式, 把她的衣服给脱掉了。之后的过程, 就是有人熟练地与A女发生关系, 有人在旁边临时学习, 既看手机*片毛**又看现场, 最后轮流完成了整个过程。

事毕, 早上7 点左右, 李某主动从身上掏钱, 一看只有500元, 前面在酒吧已经花了他两三千了, 遂跟甲生要了1500 元, 把总共2000元塞进了A女的手包里面。因为怕出事, 又要求A女跟大家一起坐车离开宾馆, 到了外面一个路口把A女放下来。A女自己打车离开后, 就哭个不停, 联系了酒吧的同事陪她去医院做了检查, 留下了医学证据。

马上, 酒吧就有人跟李某打电话联系, 说“你强奸人家了, 赶紧过来见面商谈一下”。李某因为夜里一直没有机会睡觉, 正回家补觉睡得迷迷糊糊的, 很生气地骂了一句, “怎么还要钱, 怎么这么无耻, 我都给完了, 钱货两清了”, 然后把电话给挂了, 把手机也给关了, 继续睡觉。

酒吧的人见李某不懂事, 又很快找到了李某父亲——一位让人尊重的老艺术家的电话, 发短信说“你儿子强奸别人了, 我们见面谈谈”。老艺术家夫妇还在海南温暖的气候里度假, 看见短信认为就是常见的诈骗信息, 不予理会。酒吧的人无奈, 又联系了老艺术家的司机, 司机说等领导回来再商量。到了第二天, 司机还让等待。到了第三天, 司机也联系不上了。酒吧的人失去耐心, 于是, A女等人到派出所报案。他们刚走进派出所, 正要开始做报案笔录的时候, 老艺术家的司机终于打电话来了, 说“我们领导让我抓紧跟你们见一个面”。酒吧的人回复说, “已经晚了, 正在报案了”。就这前后不到十分钟的时间差距, 改变了五个年轻人的后来命运。

被害人报案的当天午夜, 警方出动抓人, 结果没想到很容易地几乎一网打尽。原来李某带这几个人从机场又接了个女孩过来, 正在找宾馆, 几乎都在一起呢。

落网了之后, 只要是未成年人的全部让家长过来, 家长到场之后, 在同一个时间段分头审讯。这些人基本上都承认了主要的实施过程, 包括打人的过程。之后每间隔三五天都审讯一次, 家长也都在场, 这些人的笔录少的也有七八次之多, 其中内容有部分反复,但在殴打被害人一事上, 每个人都承认过多次。

以上就是这个故事的基本情节。在讲律师的辩护策略和职业道德之前, 对于人们关心和讨论的问题, 先简要说明如下, 更加详细的内容会在后面提到。

被害人A女到底是什么职业? 前面说了, 就是兼职的驻场小姐, 陪酒挣钱的。有一个服务员证实她曾经出台过。但无论她是什么职业, 如果彼时彼地不同意*交性**易, 被告人就不能硬来, 所以关键看有无违背意志的情形。

A女为什么半夜跟着多个男人出来逛, 为什么不逃跑? 前面已讲过了, 基于各种因素, 或许归根结底因为生活艰难吧。如果她主动愿意出来, 就不用服务员劝说并陪着先去吃饭了。

是不是“仙人跳”? “仙人跳”是一个团伙设计让女的去*引勾**男的, 开了房间之后, 在还没有完事走人的时候, 同伙及时出现,人赃俱获, 再进行敲诈勒索。这个故事里没有任何上述情节。好多人把事后想要钱私了的行为, 等同于事前设计的圈套行为, 是把性质搞错了。

有没有殴打被害人情节? 不说别人了, 我第一次会见就问了自己的当事人乙生这个问题, 他说确实有两次殴打情况, 一次是去宾馆路上, 一次是在宾馆房间里。只不过他本人没有动手。我做了会见笔录。

后来有没有敲诈李家钱款的情节? 电话和短信只有约来见面谈谈的内容, 没有提到要钱的内容, 更没有金额的内容。再说了, 即便要钱, 如果是基于女方有实际损失 (医疗费、误工费等), 有精神损失, 那也不算敲诈。

有没有刑讯逼供? 这个问题主要集中于排名第二的成年被告人身上, 李某也有描述。但记录表明, 每次审讯, 李某和甲乙丙生都是有监护人在场的, 我们看了同步录音录像, 只有部分问话不规范的情况, 达不到非法取证程度, 并且讯问笔录与律师会见笔录的内容基本吻合。

被告人都翻供是不是意味着前面被非法取证? 在有的案子里,有这种可能。在本案里, 情况比较复杂。五个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齐刷刷一起翻供, 翻供理由和供述的新事实几乎一致, 我问自己的当事人为什么, 他说在看守所里有人传信要求一起翻的。家长也证实他们接到了同样的要求。后来, 有三个被告人开庭时又翻了回去,基本回到原始供述状态。

有没有律师“指使”当事人认罪的情况? 律师根据事实和证据, 可以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 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 最后是否认罪认罚, 由权利人自行决定。律师没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做任何选择。

李某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是否过重? 这是法院的事情。我也觉得有点偏重, 毕竟是未成年人, 有特殊场景。或许当时有当时的情况吧。

有没有可能无罪辩护成功? 不谈当时的形势, 只从当时的初始证据看, 已形成完整链条, 没有无罪可能。你再怎么猜测被害人一方, 都无法解释为何不直接同意去宾馆开房、不对同时服务五个人这个艰巨任务讨价还价, 还落下一人多次挨打的事实。

有没有可能构成其他较轻罪名, 比如聚众淫乱? 没可能。因为没人能排除得了殴打、强制情节的证据。

有了上面的基础内容, 下面谈谈在该案中律师的辩护策略和相关职业道德问题。

把辩护策略与职业道德一起谈, 主要是体现几个容易被忽视的观点: 专业性是职业道德的前提, 没有专业能力, 接手自己把握不了的案件, 策略和方向就可能是错的, 是对当事人最大的不负责任; 律师不允许放弃专业性和责任心, 在辩护路径上盲目服从委托人/当事人的要求; 律师办理案件, 唯以当事人利益为目标, 不以突出甚至炒作自己为目标, 才符合职业伦理; 律师不应当以恶意攻击同行的方法进行辩护。

为了方便阐述观点, 我采取对照比较的方法, 说明不同律师的不同辩护策略, 以及体现出的职业道德。

既然前面已说了是虚构的故事, 还是希望同行和有关人等以虚构的眼光看待以下内容, 权作业务探讨之用。

律师的专业性决定当事人生死

我在无意中被委托介入该案时, 正值盛夏七月, 烈日炎炎。成为全民娱乐的李某案, 在网络上的热度比天气还火热。

彼时, 案件已进入法院阶段, 李家因不满两名辩护律师所发表的声明, 认为带来了负面效果, 就专门聘请了一位从事过媒体工作的律师, 做其发言人, 每天对外公布案件进展, 通报李家观点和抗争行动。两名辩护人还是负责案件, 但不能再代表李家对外发言,转而设立微博, 自己代表自己发言。其他同案的多名律师, 也是各自发声, 舆情更加变得沸沸扬扬。

外行看热闹, 内行看门道。在喧喧嚷嚷的表象下, 随着第一次庭前会议、第二次庭前会议以及开庭审理的进行, 非专业的力量正在不断发酵, 直至勃发而出, 带来致命伤害。

几个片段可以惟妙惟肖地刻画出律师的专业性问题。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 第一被告人的律师均提出了排非申请, 主要认为第二被告人 (成年人) 被刑讯逼供,挨打了; 同时认为自己的当事人被夜里审讯, 也属于刑讯逼供。但除了这么一说, 他们始终没有提出任何相关的申请。庭审休息时,大家都集中在卫生间休息, 抽烟聊天。我趁机提示他们: “我们虽然观点不同, 但你们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怎么不要求调取看守所的提审记录? 也不要求办案警察出庭啊?”结果这两位律师异口同声地反问: “我们怎么能申请警察出庭?”你看, 辩护人连自己的基本权利都不知道。

关于伤情鉴定。他们还当庭怀疑被害人脸上身上的伤是自己造成的, 不是被告人造成的, 是为了报假案而自残, 所以伤痕应该是新鲜的, 不是陈旧性的。但面对公安法医的相反鉴定结论, 他们既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 也没有请教专家证人, 让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来法庭上论证到底是新伤还是旧伤。在卫生间的时间太少, 我都没机会提醒他们, 也不知如何提醒。

关于被害人、证人出庭。为了证明被害人一方有过错, 以减轻我们当事人的量刑, 在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 我就提出来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因为其报案时有多处涉嫌说假话, 以加重被告人责任, 包括说自己是白领是学生, 是常来酒吧的常客, 隐瞒兼职身份; 说自己是处女 (连这个都能扯谎, 藐视法医); 说在J饭店她是被拉着跑的, 事实上那几个人是被打跑的, 哪有时间顾得上她。我还申请服务员Z出庭, 因为他为了讨好金主李某, 确实存在介绍卖淫的意图, 只不过后来各个环节脱了扣, 没有介绍成功, 剧情失控了。五个被告人无论多么自诩聪明, 但社会经验还是太少, 以至于产生错误认识, 以为酒吧就是专职的卖淫场所, 以为驻场小姐就应该听服务员Z的安排, 没有理由反对。

但没想到的是, 公诉人还没表态, 两个律师又是异口同声地一致反对我的申请, 说被害人一直在讲假话, 证人服务员也一直在讲假话, 所以请他们出庭对我们不利。我说就因为他们讲假话, 才让他们到法庭来, 我们才有机会戳穿他们的假话, 并不是指望他们说真话, 揭露假话就可以了。但是他们坚持自己的意见, 法官也听得饶有兴致, 好像这个事情还得听取他们意见似的。你看, 对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的角色分不清, 也不懂什么交叉询问, 就接手这么复杂的案子了。

关于法庭调查中的发问, 我举几个律师的例子。

公诉人讯问李某的时候, 李某说自己进了房间之后, 玩了一会儿手机, 然后就睡着了, 啥都没干, 等醒过来, 大家都完事了, 大家就走了。但第一辩护人就问他: “服务员Z送你的洋酒是不是已经打开的?”回答“是打开的, 半瓶的” 。辩护人认为, 这半瓶酒应该是服务员掺了*情催**药, 导致了后来的事情。那么, 李某到底是被催眠了, 还是*情催**了呢, 后来有没有睡着呢, 显然辩护人和当事人思路已经脱钩了。

律师继续发问各个被告人, 说: “你们作为未成年人, 去喝酒唱歌, 那个被害人A女唱的什么歌? 是不是爱情歌曲?”当时我们多个律师都没听懂, 不知道问这个干吗, 也不知在KTV里应该唱啥歌。后来才明白, 这是他很重要的一个辩护观点, 说被害人作为一个成年人, 老唱爱情歌曲*引勾**未成年人, 再加上*情催**药, 把小孩给害了。当然, 他还问了每个被告人其他问题, 比如说“A女摸你了没有?”各被告人都被问蒙了, 谁都不知道该说是被摸了还是没被摸, 睁着迷茫的眼睛瞪着他, 最后大家都说忘了。

在发问技巧的体现上, 第二辩护人问自己的当事人李某: “你们落座之后是先喝的酒, 还是先来的*陪三**小姐?”被害人律师一听,很机灵, 马上反对, 他说*陪三**小姐用词不当*辱侮**被告人。审判长让辩护人注意发问用词。律师说“好的”。沉默了几秒后, 又问李某:“那么是*陪三**小姐先来, 还是先喝的酒?”我看见公诉人、法官、法警都迅速把头低了下去, 用手挡着。

顺便说一下被害人代理律师, 这涉及后面的话题。他总共问了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问李某: “你和被害人A女有没有亲自发生性关系?”我一看审判员和法警的头又低下去了。李某很肯定地说“我没有亲自”。然后接着问李某: “你之前和别的女孩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李某说“我认为你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他没法再问下去了。等第二被告人上来, 他又问: “在你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 这个女孩有没有反应?”被告人说“她是正常反应,有叫声” 。他接着问: “那叫声是大还是小还是什么样?”被告人想了想, 说: “律师你这个问题我描述不出来。”

不举例子描述以上具体情形, 恐怕你难以想象在这个全民关注的案子里, 律师们是这么表现的。其展现出的逻辑思维方式、对案情的把握、对抗辩焦点的把握、与当事人的审前沟通、对刑事法律和辩护技巧的了解程度等等, 实在令人惊讶。这些看似简单的细节表现, 占据了庭前会议和法庭调查的大部分, 实际上代表了辩护方向的盲目和策略的缺失。

在选择辩护方向、制订辩护目标时, 本来应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 抓大放小, 把注意力放在仔细审查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审查控方证据的充足度上, 适当放过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细枝末节。刑事诉讼中的严格证据标准, 不是对什么都要求“严格”。在关联性上主要针对的就是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只要这些核心证据能关联起来, 形成链条, 就足够了, 而不是关注细枝末节、无足轻重的证据; 在合法性上针对的是法律明确否定的达到一定程度的非法情形, 而不是可补正的、其他证据能印证真实性的一般性瑕疵。但上述表现说明, 律师们没有抓住主要矛盾, 细枝末节决定了他们的辩护方向, 在本案的辩护中占了主流, 辩护变成了自说自话, 而不是针对控方的主要证据和取证程序进行有效的抗辩。这种近乎无效的辩护, 导致了一审判决给当事人造成的严重后果。后来二审本来可以有机会变更辩护方向和策略, 为李某减轻几年处罚, 但又因为类似的决策性失误, 而失去了最后机会。

附和当事人的错误就是贻害当事人

律师的专业能力不够, 却代理了重大复杂的案件, 既有律师追赶名案的原因, 也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李某的监护人爱子心切, 相信儿子是世上最好的孩子, 听不进清醒律师的意见, 一味要求做无罪辩护, 致使前面已经代理的律师明智退出, 后面跟进的律师则唯委托人马首是瞻, 放弃了专业性或者根本就不具备专业性。这种看似服从当事人的工作, 最后的结果是帮了倒忙。

在一次庭审中间休庭的时候, 我劝过李某的母亲, 这个案子我判断不可能翻案, 趁着时间来得及, 让孩子认罪, 能少判很多。但话没说完, 李某母亲就打断我, 哗哗给我讲了更多, “赵律师你说我们多冤, 你说那女的多可恶, 你说我们家孩子那么好, 怎么就被她陷害”。讲了一阵子, 我插不上话, 就说我着急上厕所, 给吓跑了。这位母亲太强势了, 听不进律师善意的话, 要反过来主导律师。后来, 这位母亲和一位案外律师还在媒体上不约而同攻击我,说我是公安出身, 是替被告人认罪, 云云。

后来我又接触了不少娱乐圈的人, 接触他们的案子, 逐渐明白这不是其自身的问题, 更不是个人品格问题, 而是娱乐圈的整体问题。这些人从一二十岁就在这个独特的圈子里长大, 接受着承受着这个圈子的独有规则和文化, 非常单纯和自我, 天天生活在天宫上的非人间感觉, 一定程度上已经脱离了正常社会。遇到事情了, 基本没有法律意识, 只有两个习惯了的概念: 一是求鬼神求大师, 二是求关系求权力。与法治相关的律师, 一般不在求助之列, 最多也就是让律师发个声明, 或者找找关系之类。

当事人各有类别, 百姓也好, 官员也好, 富商也好, 明星也好, 都各有其长期形成的法律认识, 不得强求。比如, 好多官员落马了, 第一句话就是表白“我不请律师, 我相信组织”, 好像律师跟组织是对立的一样, 不懂得他们都是*法讲**治的职业共同体。话说回来, 当事人这个样子是人生局限所致, 是无奈所致, 都可以理解, 身为当事人的保护神甚至法治象征的律师难道不应该保持固有的法律立场, 设法挽救当事人吗? 如果为了能接手一个名案而不择手段, 不顾专业, 附和没有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的当事人, 那么其实就是违背职业良知, 最后害了当事人。

李某案在法庭一审期间, 冒出了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我只挑一两个讲一下, 看看个别律师的表现。

一个是在律师支持下, 李某母亲公开在媒体上、*访上**中, 要求法院对李某案公开审理, 还给法院递交了申请书, 造成了不小的震动。李家发言人当然也是配合。但强奸案件, 法律明明规定了不公开审理, 被告人涉未成年案件, 法律明明也规定了不公开审理, 为什么还会在律师支持下出现这个不可能实现, 也不合理合法的诉求呢?

另一个是在律师支持下, 公开去公安机关报案, 去公安部*访上**, 动静很大, 要求抓酒吧的人, 说他们组织卖淫, 又敲诈勒索。这些做法本来是可以的, 是公民权利, 但既然说别人组织卖淫, 自己这边就是群体同时嫖娼, 是不是犯了聚众淫乱罪呢? 这又跟律师宣传的孩子无辜、无罪的口径相矛盾。

法庭二审期间, 还是奇葩不断。李某的监护人为了帮助排第二的成年同案犯请到最合适的辩护人, 前后换了五拨律师, 致使庭审一再推后。下面看看最后被选定的律师的做法。一位律师很认真很下功夫, 调取了事发宾馆的房费的收据, 在法庭上出示, 说这个收费里面没有避孕套的费用, 所以上诉人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大家都不解, 因为全案证据中从没有人说过当晚用过避孕套, 没有避孕套就不能强奸么? 另一位律师则在法庭上强力提出两个要求,一个是申请调取李某给被害人A女的2000 元现金, 理由是现金上面的指纹能够证实这是不是一起卖淫嫖娼案件, 酒吧的老板是不是跟A女分赃了。审判长一听眼睛就大了, 这事发生这么长时间了, 2000元现金上哪调啊? 第二个要求是调取李某在宾馆房间里抽烟的烟头, 理由是因为同案犯都说李某进屋了, 抽烟了, 但据说李某从来不抽烟, 所以要调取烟头, 如果上面没有李某的DNA, 就证明这几个同案犯说了假话, 这些供述就都不能成立。审判长一听更迷茫了, 眉头簇成一团。

我接受委托时, 案子已到法院十多天, 委托人面对各种舆论和来自身边的真切压力, 茫然不知所措, 不知道应该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但他们表示愿意相信律师的专业判断, 以律师意见为主。我说我得先看完卷, 再会见完你们儿子, 才能决定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如果你们不配合, 或者同意后有反复, 我随时和你们解除委托。

我看完卷, 发现虽然五人都已翻供, 但证据链基本无懈可击,剩下的就要看乙生本人对事实如何陈述、对案件如何表态了。经过会见, 乙生明确了在侦查阶段供述属实, 后来基于其他原因翻供的情况, 并愿意认罪认错。这样, 经过与监护人沟通, 大家同意按照罪轻方向进行辩护。

但当时的情况比较复杂, 一方面舆论上乙生已经“被代表”,五个人都不认罪的铁板一块的形象已广为流传。再一个方面, 是监护人也面对着某些压力, 乙生在监管场所里又遇到一些境况, 比较让人担心, 所以不便马上公开辩护观点。我们决定回避媒体, 不出声, 等到开庭再说。

后来随着情况发展, 果不其然, 委托人夫妇出现了两次反复,说压力太大, 要求改做无罪辩护。我就两次明确说, 这个案子我张不开嘴说无罪, 没法辩, 也没法保障你们利益, 你们坚持的话, 就马上来事务所解除委托吧。他们权衡后, 觉得还是得走我建议的这条路, 最后就这样风风雨雨、曲曲直直地坚持下来了。

媒体是用来为案件服务而不是为律师服务的

这个案子在律师们的着装上, 很有看头。在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时, 因为天气炎热, 大家都是休闲上衣、T恤衫之类的。我是唯一一个穿正式白色衬衣打领带的人, 但也没穿西装外套。但这期间, 好几个律师不断上镜, 接受多次采访, 或者把视频放到自媒体上, 着装却都是正式的、全套的西装革履。

便装上法庭, 正装上媒体, 值得思索。这些外在的表现, 是有内在的相应行为作支撑的。

这次重点说说被害人代理律师。为方便起见, 我们姑且称之为A律师。

A律师当时很活跃, 从案发开始就一直以正义的化身出现, 天天在微博上跟李家发言人互怼, 曝光度非常高, 社会公众对他的迷恋程度也非常高, 把他看成维护公平正义的守卫者。

第一次召开庭前会议, 我见到了A律师, 表达了当事人愿意道歉和赔偿的意愿, 然后互相留了电话号码, 说好私下再聊。但以后我每次打电话,A律师都说等明天给我回话。然后就这么明日复明日, 从来没有回过我的电话。我就只好给他发短信, 留下证据。发了十多条短信, 一直等到马上开庭了, 他也没给我回复。

A律师的神秘态度, 以及时间的紧迫, 让我意识到不能再等他了, 但又没有办法直接联系到被害人。无奈之下, 临开庭前, 我让当事人和他父母都写了书面道歉信, 交给法院, 让法院转交给被害人, 同时还交了10万元钱, 说既然被害人因为精神治疗去住院了,不能按照我们申请出庭了, 那我们就把住院的钱帮她出了, 表达一个和解的诚意。

但开庭后,A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并在微博上发布说, 一直到开庭这天, 这五家被告人也没有任何一家来找他谈赔偿的问题。我就一个电话打过去, 说: “跟你电话短信都联系二三十次了, 要谈这个问题, 是你自己不回复, 现在怎么公开撒谎呢?”他说: “那这东西已经发出去了, 后面我再给你澄清吧。”我回答: “不需要了,我自己能澄清。”

A律师因为忙碌于优秀的媒体表现, 没有时间做基本的代理工作准备。比如起诉了五个被告人, 并大力宣传, 要求赔偿50万元,理由是被害人精神受到了损害, 应该进行精神治疗。但是进行精神治疗, 得拿出一个治疗的依据, 比如说找个精神病医院给看看, 再治疗一段时间, 开庭时拿出已经发生的医疗费, 以及根据医生的预测可能发生的后续医疗费, 这样50 万元索赔才有可能得到支持。但遗憾的是, 开庭时A律师什么材料都没有拿出来。

后来在法院主持下, 我们和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刑事部分取得谅解, 签完协议后,A律师打电话问我, 说: “赵律师你们和解了没有, 赔了她多少钱?”我这才明白, 他什么都不知道。已经忘记当事人的律师, 也被当事人给忘了。

A律师并不是个例, 同期类似表现的还有好几位案内律师, 还有一两位遥相呼应, 在媒体上不断摇旗呐喊的案外律师。甚至这些人中, 不乏相互间公开对骂、公开贬低同案律师辩护方案, 以证明自己观点或者为自己开脱责任的律师。写到这儿, 我忽然不想再描述他们, 反正网上还能查询到当时类似案例的类似律师表现的信息。当然, 案子中也有像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那样让人尊重的律师, 兢兢业业、默不作声, 认真为当事人做各种辛苦的工作。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 或许是大家辩护思路不同, 有人认为舆论场才是主战场, 能决定走向, 法庭不重要。事实上, 我也一直认为, 律师就应该无所不用其极, 只要手段不违法违规, 怎么去做都是无可厚非的, 所以炒作本身无罪, 利用舆论场无罪。但毋庸讳言的是, 无论什么思路, 利用舆论是为表现自己, 还是为案件效果着想, 炒作的目的是什么, 大家都会一目了然, 并最终表现在案件结果上, 表现在社会、行业和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上。不把专业辩护作为第一位, 下足功夫, 再辅之以舆论, 而是把两者关系颠倒,甚至把自己当舆论主角的, 各方结局往往都不怎么美好。

有效的辩护方法不局限于法庭和舆论

在决定了大的辩护方向即罪轻辩护之后, 我和委托人再确定辩护目标。当时一致的观点是, 能判到五年徒刑以下, 四年左右, 就非常不错了, 因为五年徒刑以下未成年人的档案就封存, 不公开,刑满后能照常上学就业。委托人表示, 判四年的话就满意, 就不上诉了。我说还是再加点码, 争取缓刑, 虽然希望不大, 但可以作为最高目标去追求。

然后我开始考虑具体的辩护方法, 主要梳理为六个方面关系的处理。

第一个方面是对委托人。前面讲过了, 就是要求委托人自始至终配合我的专业主导。

第二个方面是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乙生在被抓几个月后得了一场病, 瘦了一二十斤, 看守所一直是按照感冒来治疗的, 后来发现情况越来越严重, 身上出现了很多异常的瘢痕, 身体也明显地消瘦, 感冒发烧的类似症状也消除不了, 就把他送到了医院, 到医院快四十天的时候才告诉监护人和律师, 监护人和律师才去医院会见。当时医院怀疑是单核细胞增多症, 但不确定。后来再把乙生押回看守所, 给他药物口服进行治疗, 但给了什么药物也没有告诉家属。

遇到这种情况, 我自然会作为一个砝码使用。我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领导写反映信, 让监护人不断地递交取保候审申请, 认为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基本健康保障, 轻了是过失医疗, 重了是不是还有更大的问题? 如果还不把孩子的病给治好, 家长随时会向媒体披露。

我们同时还向公安机关反映了内部有同案犯通风报信的情况,这对我的当事人产生了心理威胁作用, 害怕认罪后在里面有危险。

第三个方面是对检察院和法院, 就是说本案的控方和审判方。充分运用当时已经萌芽的中国式辩诉协商规则, 与两方进行多次的积极沟通, 摆道理讲条件。

我摆了八个理由, 要求对当事人适用缓刑。我记得说出要求公诉机关对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时, 在接待室里的两名公诉人露出了非常惊讶的表情, 不敢相信我居然能提出这样的要求, 因为北京几十年来的轮奸案件, 没有任何一个适用过缓刑, 不管被告人是不是未成年人, 何况这个案子都被吵翻天了。

我列举的八个方面, 第一是未成年, 第二是从犯, 第三是主动赔偿被害人 (当时还未得到谅解), 第四是被害人有过错, 第五是乙生强奸未遂, 第六是认罪态度好, 第七是平时表现好 (乙生的成绩非常优秀, 所在学校给出具了成绩优秀、操守优良的证明), 第八是生病了, 看守所失职。按照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 每一个从轻量刑的情节应该减基准刑的百分之多少, 我说那么居中计算, 比方说从犯应该减30% , 按15%算, 每个都这么算, 最后都减少超过基准刑的100%了, 量刑是负数了。公诉人听完, 不再惊讶, 感觉也有道理, 表示可以跟领导汇报。最后反馈说, 他们没法提出这个量刑建议, 但不反对辩护人当庭提出。

针对公诉方认为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 全体既遂的观点, 以及轮奸案件不区分主从犯的观点, 我找了大量的案例提交给法院, 予以反驳。还给法院提交了很多外地法院对类似案件适用缓刑的案例。

第四个方面是对同案家属和律师。前面已经介绍过当时的态势, 家长担心太早暴露辩护方向的话, 自己和孩子可能会有说不清的境遇。所以我虽然早早就与检察院、法院沟通, 准备做罪轻辩护, 但希望在开庭之前不要公开。

第五个方面是对被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

第六个方面是对媒体。当时各家律师几乎天天在媒体上打舆论战、心理战, 李家请的发言人隔三差五就代表所有五个被告人表明态度。我的委托人有时候也跃跃欲试, 想找媒体爆料, 保护儿子,让我也对媒体发声。我说: “‘你方唱罢我登场’ 的, 没有意义,而且咱们跟媒体更要保密。如果后面有必要的话, 我会告诉你们,再进行切割。”所以好多认识我的媒体朋友一直到开庭第一天, 在法院门口围堵律师和家长的时候看见我, 才知道我在代理这个案子。那时堵门的有几百家媒体, 到晚上八点钟休庭时, 还把大门堵得水泄不通, 我都出不来。记者们大声要求我得说几句才放我走,那我也不说, 后来是当过兵的司机把我从人群中救了出来。等到庭审后, 我和委托人都觉得时机成熟了, 各种条件都具备了, 才由我第一次露面来公开说明, 解释为什么开庭后出现了大家意想不到的有三个人当庭认罪表示道歉、愿意赔偿的情况。

对这六个方面关系的处理, 直接决定了法庭内外的策略和方法, 也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后来当庭宣判的时候, 大家都站立听审判长宣读判决, 公诉人又出现了掩饰不住的吃惊表情, 因为他们没有预料到, 我的当事人真的被适用缓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