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汽车SU7上市后,部分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法律后果是,取消订单。小米官方回应称,超过7日订单锁定,车辆将进入生产阶段,法律后果是,消费者要么继续付款接受小米汽车,要么定金“有去无回”。从法律上分析,小米不退定金的结果是,消费者“无理由退SU7”的损失更大。

定金与定作:小米现在不肯退定金
一、定金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定金的相关内容,如,定金的生效条件、罚则等。其中,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定金的概念,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据此,定金的性质是债权担保。
“债权”意味着交易,由于多数民法学者没有从交易背景解释定金的含义,仅字面解释定金。在交易实践中,定金被经营主体广泛使用,并成为强势一方的工具,如,房地产开发商广泛适用定金规则,不少消费者吃了“定金的亏”。
交易中的商品,或者服务包括通用和定制。通用的商品和服务适用所有的消费者,消费者取消订单对经营者影响不大。定制的商品和服务则不同,消费者取消定单,经营者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据此,从交易背景分析,定金仅适用定做的商品和服务。

定金的适用范围
二、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经营者的退货、更换、修理义务与质量相关,具体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法定与约定要求。
法定质量要求,是指国家对商品和服务规定强制性标准,如,电器、汽车等商品的质量要求须符合强制标准,但可以约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标准。约定质量,通常是指定作的商品和服务,此类“定作”一般不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对具体商品标准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低于国家标准的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质量不是退货的因素,只要采用了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消费者都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此即所谓“无理由退货”。
法律规定无理由退货也有其“理由”。一方面,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消费者与商品和服务不能“面对面”。另一方面,“无理由退货”也有不退货的理由,如,消费者定作的不能退货,报纸、期刊有时效性也不能退货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各方博弈的结果。本法制定过程中,消费者的意见并没有在本法中得到体现。例如,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宜退货的“兜底条款”,即,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存在的“缺陷”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布后,不少网友对条例的内容评价并不高,如,有的网友评论称“我只承认第二条!”。其中,第二条的内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产党共**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过程需要广泛征求消费者的意见,但实施条例的内容不能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其“缺陷”可能主要在于:
第一,消费者协会是半官方的性质。有编制的工作人员须有“大局”意识,大局意识可以解释维护、促进民营资本的发展,消费者协会维权被打了“折扣”。据此,应对“缺陷”的方法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成立其他消费者组织。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制了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无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倾向保护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人的利益。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是,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据此,虚拟店取得“压倒性”优势,此即所谓“实体店干不过虚拟店”的原因之一。
就小米不退SU7汽车定金事件而言,SU7汽车并不是为消费者定制的商品,如,消费者可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相同的汽车。据此,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汽车可适用无理由退货,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退货,定金当然退还。
诚然,小米官方也可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宜退货的“兜底条款”,但消费者也根据《民法典》中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加以抗辩,如,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等。最为主要的是,非定制汽车不属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