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大结局 (第十六章后续)

第十六章二次根式总结,第十六章大结局

第一节 重力放矿

16.1.1 重力放矿适用于留矿法、空场法和有底柱的崩落法采场放矿。

16.1.2 采用中深孔、深孔、峒室、自然崩落矿方法时,一般自学成才设置二次破碎巷道或峒室。

16.1.3 采用有格筛漏斗自重放矿时,格筛应向二次破碎巷道或峒室倾斜2-3度,漏斗溜出的矿石不应超过格筛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第二节 电耙出矿

16.2.1 电耙适用于除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外的所有采矿方法的采场出矿。

16.2.2 电耙扒运角度一般不得超过30度。水平扒运距离一般不大于40米;下向扒矿的运距不大于60米。

16.2.3 倾斜电耙道的绞车峒室应水平布置。

16.2.4 电耙巷道或采场顶板应有尾绳悬吊装置,扒运距离在30米以内时,最少一个,扒运距离为40-60米时,一般不少于2个。

16.2.5 采用大型电耙设备,放矿溜井口或电耙峒室应设有起吊装置。

16.2.6 电耙绞车前应设有防止断绳伤害的安全装置。

16.2.7 电耙巷道的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耙绞车离放矿溜井不得小于1.5米;

2、电耙巷道的放矿漏斗与溜井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电耙巷道挂尾绳轮段的长度一般不应小于5-6米。

16.2.8串联扒矿段的电耙巷道,一般只允许一台电耙作业,如要求多台电耙同时出矿时,应采取措施以形成各自独立的人行、通风系统。

第一节 振动放矿机放矿

16.3.1 振动放矿机的埋设参数、动力参数和几何参数,应根据矿石的物理力学性质、矿石最大块度和运输设备经设计确定。

16.3.2 采场落矿前,振动放矿机上部的漏斗必须充满矿石。

16.3.3 矿石中粉矿含量较大而干燥的采场采用振动放矿机出矿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防尘措施。

16.3.4 处理卡斗大块时,应严格控制一次*药炸**量,且*药炸**应尽量远离振动放矿机台面,以防破坏台板;必要时,应采用浅孔*破爆**。

16.3.5 漏斗口有淋水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动机受潮。

第四节 铲运机和装运机出矿

16.4.1 铲运机和装运机主要适用于空场法、充填法、无底柱分段崩落法的采矿出矿。

16.4.2 铲(装)运机出矿的单程运输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铲运机一般不大于150米;

2、电动铲运机一般不大于100米;

3、装运机一般不大于60米。

16.4.3 铲(装)运机一般不得在弯道上装矿。

16.4.4 装矿进路路面应平整、无杂物、无积水。

16.4.5 严禁用装运设备的铲斗破碎大块和处理顶板浮石。

16.4.6 柴油铲运机必须安装废气净化装置和配备灭火器。

第十七章 充填

第十六章二次根式总结,第十六章大结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1.1充填是回采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采充计划管理,确保采充平衡。

17.1.2水砂和胶结充填料的重要浓度不应低于65%。

17.1.3采用水砂、胶结充填法的矿山,每个阶段必须采取沉淀、排泥措施。

17.1.4 必须维护好滤水井和充填管路,防止料浆跑漏,污染巷道。

17.1.5 上向充填法采场最后一分层、下向充填法采场的每一回采进路和分层巷道充填时都必须接顶。

17.1.6 矿山应配备专门的充填质量监督人员,对充填材料、充填料的配比和充填质量进行检验和监督,保证符合设计要求。每次充填和灌的胶结体必须在现场取样、养护,并进行强度试验。

第二节 充填料

17.2.1充填料必须来源充足、价廉、运输方便。充填料必须是惰性的、无毒、无害、无恶臭,有用矿物含量应在国家允许标准以下。

17.2.2充填料应首先选用矿区附近的废石、尾砂、炉渣、河砂和戈壁积料等,必要时可开辟采石场。

17.2.3采集矿山附近的砂、石原料必须提出勘探报告和材料试验数据,并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条例。

17.2.4采用尾砂时必须经过脱泥(全尾砂充填除外)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证采场分层充填24小时后,人员可进入采场作业。

17.2.5采用胶结良填时,耱、石中的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节 充填料制备与输送

17.3.1 充填料制备站应尽量设置在矿体中央,以缩短输送距离。

17.3.2充填料制备站和管道输送能力不应小于日平均充填量的两倍,并能满足一次最大充填量。

17.3.3 充填料制备应设置高位水池。

17.3.4 砂仓总容积不应小于一次最大充填量,并需满足供砂用砂之间的平衡。

17.3.5 水泥料仓须有7天以上的用量,自产水泥时亦不得少于3天。

17.3.6 密闭水泥仓应设呼吸器、收尘器、料位仪,各种孔口应密闭。水泥仓进料口应设杂物隔筛。

17.3.7 充填料制备站对砂、水泥、水的流量和水泥砂浆的浓度均应设计量和控制装置,且能按预定的流量、浓度自动调整。

17.3.8 搅拌桶用工人操作地点应设通风除尘装置。

17.3.9 充填料制备站与充填作业点之间应有声光信号和直通电话。

17.3.10 充填料的输送方式应根据不同的充填材料和充填工艺要求而定,一般可采用管道;输送、胶带输送、有轨输送和无轨输送等。

17.3.11 各种充填物料在进入管道输系统前应经格筛并进行计量。

17.3.12 水砂充填管道直径必须大于输送物最大粒径的4倍,胶结充填管道直径必须大于输送物料最大粒径的5倍。

17.3.13 采用管道输送自流输送充填料时,其输送速度必须大于临界速度。

17.3.14 禁止在主、副井内架设充填管道,主干线管道应有备用。

17.3.15 干料充填井的周围应设置防水措施,以防泥浆和水流入井内。

17.3.16 输送充填料用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17.3.17 垂直和倾斜的充填料输送管道的底部,必须安装事故排料阀,一旦发生堵管,立即进行排放。

第四节 采场充填

17.4.1 充填前应按要求加高采场人行顺路天井、溜矿井、泄水井和隔离墙,并封闭采场联络道。

17.4.2 胶结充填开始时要先试水后放砂,充填结束时要用水冲洗管道,试管水和冲洗水不得排入充填料中。

17.4.3 采场充填应多点排放,做到充填密实和充填面平整。

17.4.4 铺设胶结垫层要连续进行,面积较大的采场可分区施工。

17.4.5 充填采场与各阶段管路巡回检查点和充填料制备站之间,应设置专用电话和声光信号设施。

17.4.6 采场嗣后充填应满足矿柱回采或空区处理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场密闭工程必须构筑在矿岩稳固和承受充填体压力最小的地方;

2、密闭墙应有足够的强度,并安置滤水设施;

3、对有泄漏的裂缝,应采取喷射或抹砂浆等防漏措施;

4、充填体对密闭墙的压力,最初一次充填的高率不得大于6米,待其脱水或初凝后,方可再次充填;

5、加强密闭工程的检查,以防漏砂事故发生。

第十八章 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1.1井下运输作业方式、运输构筑物,运输设施和运输设备,需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8.1.2 矿山改变运输作业方式,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18.1.3 矿山应根据运输作业方式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运输管理和维护检查规程。

18.1.4 运输巷道断面、坡度和曲线半径,应按所设计的运输设施类型和安全要求合理确定。

18.1.5 本《规程》第25.1.10条的有关规定也应适用于运输。

第二节 有轨运输

18.2.1 运输设备的类型和数量,应满足运输能力的要求。选用的轨距、轨型应与运输设备相匹配。同一矿井应采用同一轨距。

18.2.2 铁道线路曲线的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

18.2.3 铁道的轨道误差不得超过+5毫米和-2毫米,轨面平面误差不得大于5毫米,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毫米。

18.2.4 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巷道中的弯道区段,以及线路为90度的转角路段,钢轨之间必须安装金属拉杆,其间距不得大于3米。

18.2.5 永久性铁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渣,轨枕下面的道貌岸然渣厚度不应小于90毫米,轨枕埋入道渣深度不应小于轨枕厚度的三分之二。

18.2.6 铁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运行速度小于1.5米/秒时,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7倍;

2、列车运行速度大于1.5米/秒时,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10倍;

3、列车运行速度大于3.5米/秒时,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15倍;

4、铁道弯道转角大于90度时,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10倍;

5、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9梭车、底卸式矿车等)不得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18.2.7 运输线路应有完善的信号和标志,大中型矿山的井底车场和主要运略多于线路,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可靠的信集闭装置。

18.2.8 用专车车辆运送人员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人车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保证通过钢轨得到可靠的接地;

2、*轨双**巷道的调车场要设信号区间闭锁;

3、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米/秒;

4、禁止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和其他类似物品,或附挂料车。

18.2.9 列车运输时,矿车必须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各种不能自动摘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不应小于100-150毫米。在能自滑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和木楔稳住车辆。

18.2.10 人力推车的运输线路坡度不得大于10%。骊路坡度小于5%时,同方向行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电机车运输线路的坡度为3-5%。

18.2.11 使用权用电机车运输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中,禁止使用权用架线式电机车;

2、在高硫和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18.2.12 电机车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14吨以上大型电机车或比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件确定,但不得超过80米;

2、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非机动车辆需要行驶时,必须经调度人员同意。

3、正常行车时,机动车须在列车的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牵连引;

4、列车通过风门区域时,要有声光信号。

18.2.13 作为回流导体的轨道,应进行轨端和轨间电气连接。每个轨端的连接电阻值,不应大于3米长同型钢轨的电阻值。

18.2.14 非电力牵引铁路轨道及其他运输轨道,一般可作为牵连引网的回流导体。但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凡不准用作回流的轨道与用作回流的轨道之间,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端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线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采用电起爆的矿山,通向*破爆**区的轨道,在*破爆**期间不得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破爆**期间,可断开轨道电路的安全措施。

18.2.15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接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运输巷道,电源电压小于500伏时,不低于1.8米;电源电压为500伏及其以上时,不低于2米。

2、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电源电压小于500伏时,不低于2米,电源电压为500伏及其以上时,不低于2.2米;

3、 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米。

18.2.16 电机车运输的接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区段的接触线应按“之”字形架设,其“之”字值一般为100-150毫米。曲线区段的拉出值,应根据曲线半径和跨距等经计算确定;

2、 接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轨道部分,不超过5米;在曲线轨道部分,不超过3米;

3、 接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须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米;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柱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米;

4、 接触线与管线外的距离不小于0.2米;

5、 接触线与电耙钢绳交叉的地点,须用绝缘板将钢绳与接触线隔开。

18.2.17 电机车运输的接触线须设分段开关,分段间距离不得超过500米。每一条支线也须设分段开关。在上下班时间内,距井筒50米以内的接触线必须切断电源。

18.2.18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接触线路电源必须切断。

18.1.19 采用蓄电池式电机车时,每台机车所配备的蓄电池组不得小于两套。

18.2.20 蓄电池组的充电和更换,必须在充电室内进行。充电室内的充电设施和更换电池组应采用机械化操作。

第三节 汽车运输

第十六章二次根式总结,第十六章大结局

18.3.1 井*载下**重自卸汽车,禁止使用汽油机驱动,且必须安装废气装置和配备灭火器。

18.3.2井下运输线路应满员所采用的汽车运行参数,易于施工和维护,使车辆行驶平稳和安全,驾驶人员视野好。

18.3.3 尽头式运输线路的端部,应设置回车道;当运输线路较长时,回车道可设在线路中间的适当位置。回车道一般应设在平坡段。

18.3.4 运输线路在转弯处和纵断面处的视距,应根据行车速度和路面条件,经计算确定。

在峒口、急弯、陡坡、巷道叉口和视距不足的路段,应设置限速标志。

18.3.5 汽车运输巷道必须设置灯光柔和的照明装置。在距通道地表的峒口10米内的照度,应逐渐增加,以保护驾驶人员的视力。

18.3.6 为保证行车安全和指示方向,应在巷道貌岸然沿线*瞻高**远瞩必要的警告、禁令和路标等交通标志。

所有标志均应以灯光标志为主,其位置、形状和颜色应符合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18.3.7 与井下无轨巷道连接的地表公路,应符合交通部批准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8.3.8 井下无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部批准的“机动车辆检验规范”的要求,达到制动系统工作可靠,转向系统操作灵活、可靠,灯光系统齐全。

18.3.9 井下车辆维修站和井下加油站,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漏油。

18.3.10 采用无轨运输的矿山,制定适合本条件的《运输维修保养规程》和《运输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8.3.11 本《规程》第25.5.3、25.5.4、25.5.5、25.5.6、25.5.7、25.5.8、25.5.9条也适用汽车运输。

第四节 胶带运输

18.4.1 使用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不应大于15度,向下不应大于12度,但装料段的坡度不宜超过6度。胶带输送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6米。物料的最大块度应小于350毫米。

18.4.2胶带输送机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秀料最大尺寸的二倍再加200毫米。

18.4.3 胶带输送机带速一般应大于或等于2米/秒,但不宜超过6米/秒。对输送粉尘多的物料,带速应小于1米/秒;采用电动卸车的胶带带速不宜超过3.15米/秒。

18.4.4 胶带输送机的加、减速成度不宜过大,一般应为0.1-0.3米/秒2。但在向下输送物料时,加速度应为0.1-0.2米/秒2。

18.4.5 胶带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应为8-10,钢绳胶带输送机的钢绳安全系数应为3.5-5;胶带接头强度不应小于0.8倍胶带强度。

18.4.6 国产DX型系列钢绳芯胶带输送机凸弧段最小半径应符合表41-1的要求;凹陷段最小半径应大于或等于该凹陷段终点处拉力与胶带每米自重的比值。

表41-1

带宽(毫米)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最小半径(米)

60

75

90

105

120

140

155

18.4.7 钢绳芯胶带输送机的滚筒直径,不应小于钢绳芯直径的10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但滚筒最小直径不得小于400毫米;驱动滚筒表面压力以下不超过1兆帕为宜。

18.4.8 在各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装设装、卸料联锁保护和信号装置;在略多于送机的曲线段上和垂直式拉紧装置的上方,不应装料和卸料,导料槽也不应伸展到曲线段上。

18.4.9 胶带输送机应空载启动,特殊情况需重载启动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18.4.10 胶带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和逆转、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防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以及沿线路的启动和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钢绳胶带输送机,还必须有防止胶带脱槽装置以及多滚轮传动时的叠绳保护装置。

18.4.11 在倾斜巷道中采用胶带运输时,胶带输送机的一侧平行设一条运输轨道。如需利用该运输轨道做辅助时,两者之间应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