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5月12日,患者赵某(原告)因“咽痛伴吞咽疼痛2天”入住被告华润某医院耳鼻喉科,初步诊断:喉水肿、扁桃体周围蜂窝组织炎。患者有“头孢类、蛋白质”过敏史。被告进行检查后,对患者采取了抗炎(阿莫西林拉维酸钾)、激素(甲泼尼龙)及糜蛋白酶+普米克令舒雾化治疗。后原告突发呼吸心脏骤停情况,被告对患者采取心肺复苏、支气管切开治疗措施后将原告转入ICU病房,予以呼吸机辅助通气、抗炎(甲泼尼龙)、镇静镇痛及对症支持治疗,期间患者出现持续性抽搐,予以咪唑安定可缓解。2021年5月14日,患者转入同济医院ICU治疗,经治疗未见好转,仍深度昏迷(GCS=5分)。2021年6月25日至8月6日患者转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治疗。2021年8月6日患者转至武汉明州康复医院治疗至今。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赵某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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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在使用糜蛋白酶的过程中违反用药原则,致使原告身体遭受不必要的损害,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诉至本院。
医方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引用了三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原告的诉请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书上载明在使用糜蛋白酶雾化之前需要进行提示,但这指的是治疗手段上进行注射使用,本案医疗方式不同,原告所述的原因不成立。原告陈述被告对原告病情重视不够,没有关注到原告入院后的病情进展,事实上被告针对原告的病情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不存在被告医疗过错的问题。原告的诉请金额过高,赔偿费用不合理,赔偿项目不符合规定,计算标准过高。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鉴定分析认为被告华润某医院存在下列过错:1.医方对被鉴定人使用糜蛋白酶雾化吸入违反医疗常规。糜蛋白酶使用说明书:用前需做过敏试验;如引起过敏反应,可用抗组胺类药物治疗;不能与青霉素合用。被鉴定人对头孢、蛋白质过敏,但医方在使用糜蛋白酶雾化吸入时,未做过敏试验,且与青霉素合用,药物使用无任何指征及明显错误,违反基本医疗常规。2.医方对被鉴定人的病情重视不够。(1)被鉴定人对头孢、蛋白质过敏,虽然青霉素皮试(一),使用时也应密切观察病人,但医方在使用时没有医生、护士在场。(2)对患者病情进展和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患者出现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后,医方医护人员到病房查看后离开,未及时将患者转至抢救病房,做急救准备。故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药物使用违反医疗常规,并且后期对于被鉴定人的病情把握、风险预见及对应防范措施存在错误。鉴定意见:1.华润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拟定为60%-70%;2.被鉴定人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的主要依据是鉴定报告,诉请的依据不足。本院委托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评判被告医疗行为的依据,本院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信。被告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的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由鉴定报告已详尽阐述,在此不再赘述。本院结合鉴定结论和本案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华润某医院应对原告赵博的损失承担68%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3年6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华润武钢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24719.33元。

笔者提醒
1.过敏史通常是医务人员忽视的问题,容易引起医疗纠纷。
临床上虽然医生护士都会记录过敏史,但在后续的治疗中却并不重视先前问诊过的过敏史,导致再次使用有过敏史的药物的情况经常发生,不少会导致不良后果,引起医疗纠纷。本案患者有明确的蛋白质过敏史,医院在使用糜蛋白酶的过程中没有重视过敏史,没有做过敏试验,还违反合用禁忌,过错明显,被鉴定承担主要责任不冤。
2.哪些情形医院要承担过错责任。
(1)过敏药物使用没有适应症。林律师办了几个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医院最大的过错均为无指征使用抗生素——头孢类抗生素,即上呼吸道感染无明显细菌感染的情况下使用了抗生素,这类案件在儿科门急诊、诊所、卫生院很常见,所以医院要给上感患者使用抗生素,最好能有白细胞计数、C反应蛋白升高的依据,如果有降钙素原升高更好。(2)过敏史未询问。很多患者发生严重的过敏反应,例如过敏性休克、死亡,既往都有过敏史,因为医院没有及时询问过敏史,给患者使用了过敏药物,这种属于原则性过错,一般医院要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林律师前面就处理了一个案件,医院在患者之前的住院病历里记录有“阿司匹林过敏史”,但本次住院没有注意,也没有询问过敏史,给患者用了阿司匹林后,患者发生严重的哮喘死亡,这种情形虽然患者有支气管哮喘基础,但支气管哮喘在没有诱因的情况下不至死亡,如果医院没有给患者使用阿司匹林的话,患者就不会哮喘发作死亡,这个案件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拭目以待)。(3)过敏的处理存在不当。过敏的处理有比较严格的流程,首先是脱离过敏原,也即立即停用可疑过敏药物,然后就是抗过敏治疗,处理并发症。对于过敏性休克的处理,需要非常积极迅速,相关药物、抢救一定要到位,例如注射肾上腺素、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很多医院在上述两个问题没什么过错,但在过敏性休克处理上经验不足,手忙脚乱,导致抗休克治疗失败。一般就这一过错医院承担不超过次要责任。
3.存在不可逆性损害是患者维权的前提之一。
物过敏大多数症状轻微,不会遗留不可逆损害,例如皮肤瘙痒潮红、皮疹、血管性水肿、肌酶升高、肝肾功能一过性损害等等,经治疗后绝大多数均会恢复,不构成伤残,这种情况不建议维权,因为除了额外增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等,没有其他赔偿,维权没有性价比。如果患者发生严重过敏反应,如过敏性休克、过敏性哮喘,继发不可逆损害后果,如缺血缺氧性脑病、重症肺炎、死亡,则维权意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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