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减肥套餐不满意
商家不退余款怎么办?
问
王小姐:我在某美容公司充值了5万元,购买了一套6个月的减肥疗程,但在试用1个月后觉得效果不好,我不想再继续下面的疗程了,向美容公司要求退余款,却被告知我们签订的合同(为格式条款)已经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请问,我能以未享受服务为由向美容公司要求退还余款吗?

解答

江英凤(诏安县人民法院法官):王小姐,您好,您遇到的是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营销模式,预付费式消费模式,系由消费者一次性付款,商家分次履行的模式,一般商家会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价格优惠。这种模式的消费合同,完全履行具有时延性,在实践中难免因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各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而引发纠纷。
根据您的说法,该余款不退条款为消费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对于这种格式条款的效力,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以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不对消费者产生法律拘束力,消费者可以申请解除服务合同。
但是,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有违约行为或有过错而单方提出解除服务合同构成违约,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营者应退还部分价款。
(本报记者 洪凌霄 整理)

来源:福建法治报
值班编辑:王淯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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