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未赋予动物主体资格,动物医疗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原告于某某从事宠物猫繁育业务。2022年5月至6月期间,原告在出售之前将症状为感冒、流鼻涕等的宠物猫陆续送至被告处诊治,共计四十九只,其中,三十二只幼猫在诊治过程中死亡,被告确认死亡原因为猫瘟,并将其中二十二只幼猫交由垃圾清运人员处置。由于死亡原因无法进行鉴定,现原、被告因合同纠纷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

现行法律未赋予动物主体资格,动物医疗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原告于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2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系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被告明庆宠物医疗门诊部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于某某。

现行法律未赋予动物主体资格,动物医疗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本案中,结合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请启动鉴定的情况可知,原告将已经出现感冒、流鼻涕等症状的宠物猫送至被告处诊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案涉三十二只宠物猫在治疗期间死亡。现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导致案涉宠物猫感染猫瘟、死亡,并由此产生经济损失,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对本案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审法院具体评述如下:首先,原告在将宠物猫送至被告处诊疗之前,宠物猫已经患病,考虑到猫瘟的传染性,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案涉宠物猫的死亡原因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原告作为宠物猫的饲养者,且专门从事宠物猫繁育业务,依照审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应该对动物进行接种免疫,其自始未提供案涉宠物猫接种免疫的证据,证实案涉宠物猫已经做好了疫苗注射;最后,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考虑原告饲养有多只宠物猫,其饲养的目的系为了出售,也未说明具有特殊的情感价值及人身意义,且原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案涉宠物猫的价值。综上,一法院依据双方的举证及纠纷的情况,认定原告所举出证据的证明力不充分,不能证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及违约事由,原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审 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证据:上诉人的配偶与被上诉人负责人的微信来聊天记录任某某,拟证明该聊天记录中任某某自认给患病宠物猫进行了输血和抗癌药物,该诊疗行为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诊疗记录中没有记载,并且被上诉人在进行上述诊疗行为时没有征得上诉人的同意,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供的人类抗癌药物不成立,因送去的猫免疫力低下,被上诉人想提供免疫力支持,被上诉人微信征得上诉人的同意,但是上诉人没有同意,所以没有使用。

二审认为:本案为宠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具有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现行法律未赋予动物主体资格,动物医疗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具有违约行为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资格,其仍被视为财产,动物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只能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赔偿损失,其应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负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为案涉宠物猫进行了输血和抗癌药物,该诊疗行为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诊疗记录中没有记载,并且被上诉人在进行上述诊疗行为时没有征得上诉人的同意,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主张上诉人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该聊天记录内容为被上诉人方6月11日语音记录:“我也不知道能剩几个,现在我昨天输了三个血,然后瞅着也不行,我今天买的这个抗癌的这个药,现在都说这玩意儿好用,我都给用上了,看看能剩下几个,我感觉这次要够呛。”经二审 审查,上诉人在此时点之后的回复内容,6月11日15:56上诉人回复:“这边的猫又有中招的了,我送到你那50个猫剩不了几个了,你好好整啊,要不我媳妇那人肯定得炸。”二审 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以及案涉诊疗记录,可见案涉之时,接受治疗案涉宠物猫正处于发生接连死亡的在紧急情况之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出的处治方式并未提出异议,且仅凭微信语音内容亦不能证明上诉人是否违规用药及具体用药名称。据此,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结合案涉宠物猫的疫苗接种情况、猫瘟传染性及致死性,穷尽鉴定手段认定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行为及违约事由,对违约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 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