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单位工作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劳动者尽快进入工作角色,都会提供专项培训。稍正规的单位培训后会跟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赔偿责任,以期对劳动者形成约束,保持工作能持续稳定开展。

但现实的情况是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者离职实属正常。本文就设定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也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劳动者主动离职,是不是就一定要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因主观原因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
主观原因,就是劳动者离职完全是因为个人原因,公司未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是劳动者出于本意,比如不喜欢工作、不想干等等原因离职。这种情况劳动者主动离职就需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这里说下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是有限制的,《劳动合同法》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协议中的培训费用包含着培训费用、食宿、交通费等,劳动者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支出的培训费,并且已经履行的服务期费用是要扣减的。举例说下,培训总共花费12000元,那劳动者违约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最多就是12000元,协议中约定的几倍违约金都是无效的。同时约定服务期是一年,劳动者已经工作了6个月,那劳动者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是6000元,而不是违约就需要全额支付违约金,培训费用是分摊到整个服务期的,已经履行的部分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 劳动者客观原因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先看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再看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力暴**、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38条离职,实质是因用人单位违法,导致劳动者被迫"主动"离职的,这种情形是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的离职,就算签订了培训协议,劳动者离职也不用付违约金。
总结下: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因个人主观原因离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离职,不视为违反服务期约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