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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第661篇

这几天一桩陈年旧案被大众所关注。
一名村医因给卖淫*上门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虽然是一个旧案,依然让大家困惑不已。
失足女就没有看病的权利吗?
虽然我们知道卖淫嫖娼属于非法交易,不过总会有人以身试法,当然每个人有自己的难处,我们可以不理解,但是也没必要去踩上一脚。
我国宪法规定:
生命权是*权人**最基本的权利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们知道在监狱里如果犯人生病还要给他治疗。
那我们推而广之,在监狱里给犯人看病的医生,算不算协助犯罪呢?
所以,对于村医的判罚很显然不能服众。
我们继续思考:如果给失足女看病就是协助组织卖淫行为。
那商店卖给失足女食物的人员要不要抓。
失足女乘坐的的士、公交车、地铁要不要调查。
失足女去过的公厕也要写检讨吧。
如果村医没有合格的行医证书,可以检举他,但是这个罪名,怎么看都很荒唐。
我们看看网友的留言:
“给腐败分子看病算不算同流合污,以共犯治罪”
“失足女去正规三甲医院看病,看病的医生和院长都得判刑?”
“房东提供房子是不是也算共犯”
“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不是维护社会治安”
“医生看病是一个正常的职业行为,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正常的求医权利”
“如果这样弄,杀人犯去宾馆吃饭,老板判刑,乘坐公共交通,公交司机也要判刑”
我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关注前几天莫斯科音乐厅恐怖袭击案,恐怖分子十分残忍,无差别的枪杀上百普通民众。
可谓是罪恶滔天,即便是这样,还有一名恐怖分子被送进医院。
这些恐怖分子在遭受了残酷的刑罚后,仍然拒绝招供。
有的被打爆了一只眼睛,有的被割掉了一只耳朵,甚至有的被打进了重症监护室。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罪犯做错事情,有法律来审判,但是在审判之前他的生命权利仍然得到保障。
失足女是社会上脆弱群体之一,她们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和挑战。很多失足女都是因为生活困境、家庭问题或其他原因走上了这条不归路。
她们往往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缺乏技能和工作机会,无法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她们之所以选择这样的工作,往往是因为 别无他法。
她们可能面临着 贫困、失业、单亲家庭、家庭*力暴** 等复杂的问题,找不到其他赚钱的途径。
她们被迫走上这条道路,仅仅是为了生存和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
“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高楼大厦,不是珠光宝气,而是对生命的尊重,对良知的推崇,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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