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混到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故事回放:2021年7月,某教育和体育局幼儿园生活用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238.75万元。评审委员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B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信息出现在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因此,评标委员会认为A、B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评标委员会按照程序依法对A、B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了否决。当地财政调查后,对A、B两家供应商做出了存在串通投标的处罚。

根据财政部87号令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如果查实,应当处A、B公司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引出,除案例所述混装情况外,还有哪些情形被视为串标围标?故事启示:避免下列6种视为围标串标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