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从未交过社保,如果离职以后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补缴吗?这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所在的工作单位只要和自己的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以后,那么依法就要为自己的员工承担相应的社保待遇。如果说单位没有给自己的员工来交纳社保,那么实际上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企业单位来说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一个法律风险的。

如果说单位从未给自己交过社保,那么离职以后确实是可以要求,所在的工作单位来进行补交,但是在补交的过程中,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你曾经在这家企业单位工作过,所以说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跟所在的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持有这个劳动合同书就可以有效的证明你是这家企业单位的员工,那么根据劳动合同书的签订日期,比如说签订了5年的一个劳动合同,那么就可以要求所在的工作单位来给你补交这5年的社保,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或者说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通过别的途径,比如说每个月上卡的工资明细,那么这个工资明细也是可以有效的证明你是企业的单位的员工,因为每个月上卡的工资,一般情况下,对方的一个上卡账户就是你们所在工作单位的对公账户,那么根据这样的一个上卡明细,比如说你从工作单位工作的5年,那么这5年以来都是这样的一个账户来给你打工资的,那么这样的证明也是可以的。

通过相应的一个证据提出一个劳动仲裁处理,或者说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都是没有问题的。有劳动监察大队或者是劳动仲裁委员会来处理这个问题,他一般是会责令要求企业单位来进行补交,并且在补交的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滞纳金的费用,也一定会由企业单位来进行承担,当然你个人需要承担的,大约1/3左右的费用应当是个人来进行承担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说单位还是拒绝补交你的社保费用,那么这个时候你可以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一个劳动仲裁结果,申请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争议,这个时候人民法院是可以树立你的这个劳动仲裁的一个处理结果,那么通过人民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你的这个社保待遇应该会得到一个有效的补交的。

但是这么多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提供有效的一个证据来证明你是这家企业单位的员工,无论是什么样的证明都是可以的,比如说通过工资明细证明,或者说通过劳动合同证明,再或者说通过你以往工作单位的同事来证明都是完全没有问题的,都是可以依法来申请劳动仲裁。应要求你所在的工作单位来补交你的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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