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浏览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执法文书,发现某运输企业大量领购集中开具专用发票且未履行申报义务被税务稽查,以下为执法文书内容(经过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2〕60号
哈尔滨某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3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略)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11月24日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哈尔滨某运输有限公司虚假注册地址,集中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15份(发票代码:2300193130,发票号码:00915853-00915862、00917977-00917986、00922025-00922064、00930462-00930466、00932343-00932353),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集中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虚开发票金额:7,771,009.19元,税额:699,390.81元,价税合计:8,470,400.00元,之后不依法履行申报义务,迅速走逃,脱离税务部门监管,*力暴**虚开发票特征明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哈尔滨某运输有限公司虚假注册地址,集中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15份(发票代码:2300193130,发票号码:00915853-00915862、00917977-00917986、00922025-00922064、00930462-00930466、00932343-00932353),
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集中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虚开发票金额:7,771,009.19元,税额:699,390.81元,价税合计:8,470,400.00元,之后不依法履行申报义务,迅速走逃,脱离税务部门监管,*力暴**虚开发票特征明显,哈尔滨市极速达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