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课间打闹致同学受伤 (学生打闹对方受伤有责任吗)

案例分析

小志和豆豆是同班同学,现在是六年级,两人经常在一起玩要。2014年3月21日上午课间休息的时候,两人在教室内嬉笑打闹,小志趁豆豆不备,用力将豆豆推倒在地,而豆豆倒地的时候,鼻子因磕在了课桌上而受伤。经医院诊断,豆豆鼻梁骨骨折,仅医疗费就花了15000元。那么,对于豆豆花费的费用,学校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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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豆豆在校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学校是否具有过错为标准。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徳、智、体、美、劳和法制教育,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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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豆豆摔伤是因为他主动与小志追逐打闹而导致的,并非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所致。豆豆和小志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多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不应在教室肆意打闹,这说明他们二人均有过错,尤其是小志,不应猛推豆豆。豆豆受伤后的医疗费应由豆豆、小志的双方家长协解决。然而,学校在上述案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豆豆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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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成者其他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说明学校只本在未尽到教育和僧理责任的情況下才承担责任。虽然法律这样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学校还是有义务多保护学生安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ニ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ニ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会集**、文化娱乐、社会实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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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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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保护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保证学生安全是校长和教师的天职,所以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安全制度包括学校的消防安全、学校的治安管理、学校的建筑安全、校园集体活动安全、校园卫生和饮食安全等等。同时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方式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