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往往发生的不经意间,对于事故的发生相信几乎所有人都不希望发生,但是在已经发生了交通事事故的时候,有很多人对于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很大争议,各方都各执己见,并指责对方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或者全部责任人,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我们该采取什么途径救济自己呢?
有的人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现实中也有很多人咨询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救济,在这里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大家,“此路不通”,行政复议部门不会受理此类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事故责任划分的证据;其虽为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出具,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产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直接的行政法律后果 ;只有在可能进一步发生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方才作为证据进行使用;而在相关诉讼中作为证据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亦非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据此产生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的一个行政行为。

有的人说既然不能行政复议,那么就直接去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在这里也可以非常明确的告诉大家,行政诉讼不会受理此类案件的申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 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时,到底该如何救济呢?
第一,如果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本人可以向作出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此途径想要翻盘的概率一般不大;第二,如果对于复核的结果还是不服,那么本人可以向作出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的交管部门申请复核。此途径是已经穷尽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所有方法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关注我,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