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政策下“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结算价款能否调整?
又是如何调整的呢?
固定总价合同,平时大家喜欢叫“包死价合同”“一口价”“包干价”,包括:
1.总价包干;
2.单价包干,或平方米包干。
具体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作任何调整。
现实往往比《合同》远要复杂得多。为了公平,不得一概而论。以下几种情况值得关注。
一、工程量变更
在工程建设领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更,这种“量变”自然引起“价变”,此种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多予以支持(注意是“设计变更”,如果是工程子项目施工工艺发生变化导致的工程量增减,一般不影响工程价款)。
湖北早就有了支持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9月1日发布)第3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包干价结算,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据实结算的,应予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发布)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变更部分予以结算,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涉及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可根据市场行情据实结算。”
重庆的规定就更全面、清楚、明了: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可调价。
就连怎么调都明确了:
合同上已经有约定,从其约定;
无约定,协商;
不能协商一致,按合同约定标准结算;
没有标准,根据市场行情结算。
二、大幅度涨价
人工、材料、机械费,施工期间涨跌很正常。当如果涨幅过大,施工单位就可能亏得血本无归,白辛苦一场。
但是既然敢签订固定总价这样的合同,应该要对市场有个基本的预判,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是不予调价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发布)第十四条规定:
“固定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三条的具体条文,大家可以自己搜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