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补偿款分割官司怎么操作 (上海公房拆迁利益分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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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沪02民终10239号

案由:共有纠纷

原判决书万字有余,在此不做复制黏贴,有兴趣者请自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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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吴和老任夫妻一共生育了5个子女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老吴家有一套公房,原承租人是老吴,1976年老吴过世后,承租人变更为老任,后老任于2006年过世,承租人变更为吴某1。该房屋内一直无户籍,早年用作餐厅,老任去世后借给吴某4儿子居住,动迁之前空关。

2019年该房屋被征收,共得征收补偿款250余万元。吴某1作为该房屋承租人与征收人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于家庭内部对征收款项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

一审法院另查明:吴某1作为引进人口曾获福利分房;吴某2曾获单位增配房屋;吴某3现住房屋为部队集资房,其仅有居住权;吴某4在上海无房;吴某5曾获单位分房。

一审法院判决:

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各分得系争房屋五分之一征收货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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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后,吴某1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另四人均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时在系争房屋有本市户籍且居住满一年的条件,都非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吴某1在继受承租人地位的资格方面,与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相较,并不具有特别的优先性;

仅因吴某1已经成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就认定动迁利益全部归其所有,有失公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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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公房内无户口情况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有权获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系争房屋内有户口、并满足同住人认定,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但并不是没有例外情况。

本案的五位当事人都在系争房屋内没有户口,也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条件,法院最终判决五人平分了征收补偿利益,究其原因,法官的审判思路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 该房屋的原始来源为五位当事人的父母;

2. 五位当事人都在系争房屋内没有户口;

3. 五位当事人在继受系争房屋承租人地位的资格方面平等;

4. 征收时五位当事人都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

5. 承租人吴某1曾经享受过福利性分房,居住并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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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公房征收补偿款分割时,“户口”、“同住人”都并非一成不变的分割依据,在系争房屋内没有户口,或不满足同住人认定并非必然不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法律也有温度,法院在处理此类家庭内部纠纷案件时,必然会考虑房屋的历史来源,兼顾公平公正,作出既合乎法理、有合乎情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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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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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案例仅供参考 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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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 潘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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