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如何计算财税 (进货返利的财税处理)

销售返利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销售手段,销售方通过制定返利政策来调动采购积极性,实现销售额的增加。实务中,一般有两种销售返利的约定,一种是基于客户采购情况等给予的现金返利,一种是基于客户一定采购数量的实物返利。那么销售返利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一、会计核算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基于返利的形式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考虑相关条款安排是否会导致企业未来需要向客户提供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在此基础上判断相关返利属于可变对价还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一般而言,对基于客户采购情况等给予的现金返利,企业应当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基于客户一定采购数量的实物返利或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企业应当按照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评估该返利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以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交易对价。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于返利销售,销售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实际发生返利时,区分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处理:发生现金返利,由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发生实物返利,销售方需要开具两张发票,根据返利金额,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冲减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同时根据实物返利开具一张增值税蓝字发票,确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须按照销售时的全部销售额确认应税收入,不得预先扣除需要返利的部分;实现返利时,销售方应在当期冲减返利部分对应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