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疆域变化原因 (秦汉郡县制所造成的疆域演变规律)

商鞅变法对秦朝做出来的影响,秦汉郡县制所造成的疆域演变规律

文|木木

编辑|观星

聚落是人类生产与生活的场所。《史记》《汉书》“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稍筑室宅,遂成聚落”等说法。

商鞅变法对秦朝做出来的影响,秦汉郡县制所造成的疆域演变规律

表明时人观念中聚落是与城邑相对的定居场所, 故本文所谓聚落是指位于县级行政中心所在地之外的乡野居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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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鞅变法与聚落形态的闾里化

推行县制是商鞅变法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的主要措施之一。《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

张守节《正义》曰:“聚犹村落之类也。”《史记·商君列传》:“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六国年表》:“初聚小邑为三十一县,令。为田开阡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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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设县的数量,文献记载不同,对此有不少研究成果可作参考,这里暂不讨论。

关于“集小乡邑聚为县”的具体方式,学界有不同意见,一部分学者认为是将“小乡邑聚”集中到县城中去,进行了统一的改造。

另一部分学者反对这种观点,认为商鞅只是将分散于乡野的自然聚落纳入行政管辖而已。

后一观点近年来得到了不少学者的支持,尤其是河南内黄三杨庄遗址汉代聚落的分布形态,强化了秦汉时期乡野多为自然聚落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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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君主对臣民的直接控制是商鞅变法的目的之一,与县制相配合的乡里制度, 目的是“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徐复观认为,商鞅“将臣民的整个生活,都控制于连坐及战时军法之下。这是商鞅政治的基本动力,及秦国政权的基本保障”。

“商鞅的‘令民为什伍’,除了便于战时动员外,更为了平时便于‘相牧司连坐’,换言之,这一方面是军事组织,军事控制;同时又是刑法组织,刑法控制”。

“什伍”是商鞅变法实现基层社会控制的最基本的军事与行政组织,其功能的实现与作用的发挥,在当时社会环境下,需要借助闾里的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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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光指出:商鞅变法,集小都乡邑聚为县,既集而为县,则必当有集为乡、集为里之基础编制。

也就是说行政里的编制则必然有打破自然村而有所归并者秦于乡野可能多自然村合编里的现象,这标志国家行政区划制度走向更高级的阶段。

对商鞅变法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人多只知其为县、为伍,却忽视了为县与为伍之间的中间环节的创立。其实,在集为县的同时,乃是新的县、乡、里、伍行政系统规范化的确立。

所以,里门、垣墙等设施只是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物质形态与手段,其本质是为了配合闾里内里长、里父老、什伍组织等“相牧司连坐”系统,二者的功能互为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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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与秦简中大量出现被处以城旦舂等刑罚者的历史背景,与当时需要大规模地修筑城邑与闾里的垣墙等建筑设施不无关系。

聚落的城邑化和闾里化,是秦控制基层社会、构建乡里社会秩序的产物, “集小乡邑聚为县”必然存在对原来没有建立社会控制或控制力度较弱的“小乡邑聚”。

进行拆分、合并与迁徙等重组行为,如若不然,新设立的四十余县就无法落到实处。就当时里的户数规模来说,渚里17户迁往都乡应是整体迁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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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昌贵在分析启陵乡下辖里时指出,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以前,启陵乡另有渚里,迁移至都乡以后,渚里大约已不复存在。

都乡亦不见渚里之名,可见迁移之人多已融入其他里中,渚里之名被取消了。这种整体迁徙应是一种有规划的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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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料的记载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初令男子书年”,这一制度的实施已为睡虎地秦简《编年记》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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渚里17户尚没有年籍,可能是因为“秦占领楚地伊始,这项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所以迁陵县听从了启陵乡的请求,令都乡自行查问移民的年龄。 随着秦的统治走上正轨,‘书年’的制度就会全面严格执行。里耶出土的这批户版,应该就是这种过渡阶段的产物”。

可见,此时秦正在重建迁陵县的统治秩序,“书年”和将乡野之里迁往县廷所在的都乡均属于必要措施。这说明为了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对分散人口进行集中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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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将分散的里合并之外,秦还对一些规模过大的里进行了拆分,并且相关措施已经制度化和法律化。

在划分里时,既贯彻了户数的要求,又考虑到了现实中里的外部形态等各种复杂情况,采取灵活的划分政策。

这则材料说明秦里具有很强的规划性,受到国家行政手段的干预,并以律令的形式加以贯彻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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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记载了闾里拆分的实际案例,前引里耶古城护城壕出土的“南阳里户籍简牍”所载之“南阳里”。

有学者认为:“南阳里为楚国(即简文中的‘荆’)原有里名,秦人占领该地后,重新统计里居户口, 此即今所见之‘南阳户籍简牍’,但随后将南阳里一分为二,即属于贰春乡的‘南里’和属于都乡的‘阳里’。”

如果此推测属实,则说明秦对人口实行了严格的控制,对聚落进行的迁徙与拆分并非一时一地之措施,而是随着占领区的扩大加以普遍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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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秦本纪》记载,昭襄王二十一年(前286),“(司马)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

无论是“出其人”,还是迁入新居民,都伴随着强大的权力支配作用。新迁入居民的居住模式应事先进行过严格的规划。

晁错所论徙民实边的“营邑立城,制里割宅”之制,原本就是对这类历史故事的继承。

商鞅变法所制定的“为田开阡陌封疆”政策,从与定居生产、生活相适应的农业这一生计模式的角度分析, 在田地被重新设立封疆时,必定也包括对聚落居住区进行的重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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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及其周边的农田和其他自然环境是构成聚落必不可少的物质要素。

也就是说,随着阡陌封疆的重新规划,居民区的形态必然也跟着发生变化,这也正是秦汉时期“名田宅制”明确规定田地与宅地一起授予庶民的原因。

商鞅“集小乡邑聚为县”本质是通过推行郡县乡里制度,建立国家在基层社会的权力体系。

基层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里,一方面利用里典、里父老、伍长等吏员构建有别于宗法分封制下以“宗族”为纽带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利用里的建筑形态进行严格的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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闾里建筑形态的作用与行政组织的职能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尤其是古代社会转型期,结构稳定的乡里秩序体系尚未构建完成, 国家的基层社会权力体系尚未建立,更需要利用闾里的建筑形态进行社会控制。

在行政手段干预下,商鞅变法“集小乡邑聚为县”的措施,不可能只是改变原有自然聚落的行政隶属关系。

而应是在秦所能控制的疆域范围内,人为地展开一场聚落城邑化和闾里化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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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并不是说分布于乡野的自然聚落已经完全被整合, 而且商鞅变法作为一场持续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其所制定的政策在实践中也会不断地被调整和完善。

直到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这对当时聚落的规模及形态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使聚落形态表现出多样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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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土简牍所见秦聚落的形态

县城之外的乡野聚落广泛存在,如里耶秦简反映迁陵县除县廷所在的都乡外,还有启陵乡和贰春乡,其中启陵乡下辖成里,贰春乡下辖南里、东成里、舆里。

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化,迁陵县还曾设置渚里、右里、贾里、南阳里等。这些已经被纳入乡里统治秩序中的乡野之里,其形态是否整齐划一,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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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乡外,县城之外仍然有聚的存在。有史料反映它们内部被规划为布局规整的闾里,并设置了里吏进行管理。

这表明商鞅在“集小乡邑聚为县”时,对乡野聚落的形态进行改造是可能的, 如《史记·樊郦滕灌列传》载:“曲周侯郦商者,高阳人。”唐司马贞《索隐》:“高阳,聚名,属陈留。”

唐张守节《正义》:“雍丘西南聚邑人也。”可见,高阳原本是聚。

《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载:郦生食其者,陈留高阳人也为里监门吏后闻沛公将兵略地陈留郊,沛公麾下骑士适郦生里中子,沛公时时问邑中贤士豪俊沛公至高阳传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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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召郦生郦生曰:“夫陈留,天下之冲,四通五达之郊也,今其城中又多积粟。臣善其令,请得使之,令下足下。即不听,足下举兵攻之,臣为内应。”于是遣郦生行,沛公引兵随之,遂下陈留。

高阳,南朝宋裴骃《集解》:“徐广曰:‘今在圉县。’”《史记·高祖本纪》:“西过高阳。”裴骃《集解》:“文颖曰:‘聚邑名也,属陈留圉县。’瓒曰:‘《陈留传》曰在雍丘西南。’”

高阳的行政隶属关系,文颖、徐广、瓒等人系从汉代以后的行政区划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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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宝国指出,《史记》记载人物籍贯的方式相当混乱,出现了以战国国名、封国国名、郡名、县名、郡县名等为籍贯的方式,但是翻检全书,又于混乱中有清晰的特点:以县名为人物籍贯的场合非常多。

郦食其为刘邦献计攻打陈留时说“臣善其令”,可知这里的陈留确指陈留县,秦时属砀郡。“沛公将兵略地陈留郊”,自然是指陈留县郊外。

高阳在行政上隶属于陈留县,且位置距陈留县城当不至太远,这样,刘邦麾下与郦食其同里的骑士方能在刘邦略地至陈留县郊外时得以返回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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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史记》记载郦食其籍贯时使用了县聚名的方式。郦食其所居高阳聚之里位于陈留县之郊外,属于县城之外的乡野之里。

郦食其“为里监门吏”,说明这个“里”属于人为规划整齐划一的里,具有门闾、垣墙等基础设施。 此外,高阳又被称作“邑”,所谓“沛公时时问邑中贤士豪俊”。

正与前引裴骃和张守节的注解相呼应,足见高阳虽然是一个聚邑,也应建有一定的城墙等设施。情况与此类似的还有刘邦出生地丰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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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高帝纪》载:“高祖,沛丰邑中阳里人也。”颜师古注曰:“沛者,本秦泗水郡之属县。丰者,沛之聚邑耳。方言高祖所生,故举其本称以说之也。此下言‘县乡邑喻告之’,故知邑系于县也。”

作为沛县的聚邑,丰下设置有中阳里,这个里也应当是整齐划一的。据《汉书·高帝纪》载“秦二年十月,沛公攻胡陵、方与,还守丰。秦泗川监平将兵围丰。二日,出与战,破之。令雍齿守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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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高祖本纪》记载高祖十年(前197), “七月,太上皇崩栎阳宫。楚王、梁王皆来送葬。赦栎阳囚。更命郦邑曰新丰”。

张守节《正义》引《括地志》:“新丰故城在雍州新丰县西南四里,汉新丰宫也。太上皇时凄怆不乐,高祖窃因左右问故,答以平生所好皆屠贩少年,酤酒卖饼,斗鸡蹴踘,以此为欢,今皆无此,故不乐。高祖乃作新丰,徙诸故人实之。太上皇乃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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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杂记》:“高帝既作新丰,并移旧社。衢巷栋宇,物色惟旧。士女老幼,相携路首,各知其室。放犬羊鸡鸭于通涂,亦竟识其家。” 可见,原丰邑的聚落结构布局也是整齐划一的。

高阳和丰的情况,说明商鞅变法所谓“集小乡邑聚为县”,并不是把所有乡聚都集中到县城中去,乡野仍然存在一定的聚邑,但它们的形态应该是以规划整齐的闾里为主。

这些聚邑之所以修筑城防等设施,军事上的需要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