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见义勇为受了伤 (邻居见义勇为受了伤)

周末的公园繁花似锦游客如云,人们正享受着这悠闲的时光。突然,一声惊叫打破了平静:“快来人啊,有人跳湖啦!”人们纷纷向人工湖的方向跑去。只见一个红衣女子在湖面上不停的挣扎,她的手里还紧紧抓着一个两三岁的孩子,孩子不知是吓得还是呛了水,并没有哭闹喊叫。时间就是生命!正在带女儿游玩的王亮来不及脱衣服,急忙跳下水向红衣女人游去。

王亮游到女人身边,首先抓住了孩子,女人下意识地放开了手。王亮一手将孩子举离水面,一手去拉红衣女人,可是女人使劲挣扎,根本无法抓住她。如果一味浪费时间,孩子的生命可能不保,王亮只好先将孩子送到岸边,交给了岸上接应的人们。

王亮再次游回湖中去救大人,可是由于过于疲惫,加上女人的重量,王亮明显感到了体力不支,连续呛了几口水。幸亏又有人及时跳下水来,与王亮共同将红衣女子救上了岸。这时救护车已经赶到,王亮将人交到医生手里,拉起等在岸上的女儿,默默地回家了。

回家路上,王亮感到胸部疼痛,因为王亮的手机因为救人进了水,无法拨打电话,女儿只好搀扶着王亮回到家里。妻子李琳见王亮脸色苍白,头上汗珠滚滚,一问才知道王亮因为下水救人呛了水,赶紧打车带王亮来到医院。

经过医生检查诊治,确定王亮肺部进水,极易引起肺部感染,需要住院治疗。并且在救人过程中,王亮脚部腿部多处被石子和水草划伤,也需要消炎处理。王亮只好向单位请了病假,听从医生安排,住院治疗。

王亮下水救人自己没有声张,可是周围的群众却拿手机记录下整个过程,并发到了网上,引起广泛转载。王亮住院的当天晚上,单位的领导同事就都知道了王亮见义勇为的事情,纷纷到医院看望。医院的医生护士得知收治的病人是救人英雄,也对他格外照顾。被救的红衣女子名叫史小燕,她和孩子经过抢救,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史小燕的家属通过网络媒体知道了王亮受伤住院,也赶到医院探望致谢。加上媒体记者、热心市民,一时间王亮的病房是人满为患。

由于王亮吸入的人工湖水水质较差,含有多种有害的微生物,再加上这几天根本得不到良好的休息,王亮出现了肺部感染,原本打算住两天就出院的他在医院一住就多半个月。李琳只能请了长假在医院照顾他,孩子放学不能及时接,只得报了托管。由于王亮是见义勇为导致生病住院,单位为了表彰典范,不仅住院期间工资照发,还拿来了5000元慰问金。而李琳可享受不到这个优待,她因为长时间请假影响工作,被扣除当月的工资奖金,工作也被调整到一个较差的部门。

如果仅仅是工作上的变动,李琳倒也可以接受——公司是一个效益型的机构,不能创造价值就不能享受待遇,可是被救人史小燕一家的做法可让李琳恼火极了。史小燕的父亲和丈夫在看望王亮时,当着热心市民和媒体的面信誓旦旦地表示:王亮救了史小燕母女两条人命,他们一家肯定会报答他的恩情。可是在后面的日子里,别说报恩了,他们面都没露一次,留下的联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后来干脆关机了。

见李琳特别生气,王亮安慰她说史小燕带着孩子自杀,肯定是遇到过不去的坎了,也许人家的问题还没解决呢,哪顾得上那么多。话虽这么说,王亮自己心里也不是个滋味。虽然他并没期待什么回报,可是当事人连个回应也没有,让他觉得这“雷锋”做的挺寒心。过了几天,让王亮更寒心的事情出现了,通过网络,他们得知史小燕原来是因为家庭矛盾导致情绪失控,现在经过调解人员的努力,一家人和好如初,并且在专家的心理疏导下,史小燕走出了心理阴影,开始积极的面对人生。看着帖子上史小燕一家人笑逐颜开的照片,王亮和妻子李琳怎么也笑不出来。

王亮办理出院手续时,结算的治疗费用达18000多元。李琳给史小燕的丈夫打电话,电话倒是接通了,可是史小燕丈夫的话让李琳差点儿气得背过气去,他说王亮是自愿下水救人的,不是史小燕把他拽下水的,所以他们对王亮没有赔偿义务,王亮的医疗费用他们管不着。

王亮非常生气,出院后立即找到他们单位的法律顾问,咨询他这种情况是否能找史小燕一家赔偿损失。

律师对王亮的疑问给予了肯定的答复,《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依法应当由侵权人赔偿,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如何给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使其受到损失后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赋予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权利,规定了制止侵害行为的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即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的责任。

结合本案来说,史小燕是自杀获救,并不存在侵权人,王亮见义勇为导致受伤、得病住院,遭受了人身损害,作为受益人,史小燕应在受益范围内对王亮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王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小燕承担自己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000元。不久,在法院的批评教育和调解下,史小燕主动与王亮沟通,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

朋友们,见义勇为者在个人、集体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他们的行为和精神值得我们尊敬学习。在他们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时,受益人不要以见义勇为属于“个人行为”、“主动行为”而逃避责任,让英雄“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