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媒体报道车辆自燃现象,那么如果车辆在质保期内,正常维保发生自燃的,如何承担责任呢?【案例来源:文书裁判网(2015)马民三终字第00062号】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日,捷顺物流公司与东方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车辆买卖(订货)合同》,约定捷顺物流公司向东方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解放牌汽车一辆。同年7月28日,买受人付清购车款取得所购车辆,该车类型为平头柴油半挂牵引汽车,次日,该车登记在捷顺物流公司名下,车号为皖S×××××。2013年12月20日中午12时许,该车驾驶员将该车停在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长江港口的金星货场内,熄火后离开,不久该车起火燃烧,致该车毁损。2014年1月8日,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部位位于驾驶室操作台中央处,起火点位于操作台下的电气线路,认定起火原因是由于电器线路短路造成的。2014年2月19日,通过保险理赔,捷顺物流公司获得赔偿165747.20元。因就其余损失,捷顺物流公司与东方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未果,捷顺物流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本案中,案涉车辆使用不到半年时间,即发生自燃,火灾事故认定书也认定案涉汽车是因电器线路短路造成的。而且涉案车辆有完整的汽车保养记录,用车单位也未对车内电器线路进行改造。因而可以推定,汽车自燃的原因是产品质量缺陷,东方汽车销售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评论:
车辆还需要正常进行保养,否则自燃的责任就需要自己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