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的一天凌晨,方某在起床的时候突然摔倒,家人见状立即将他扶了起来,但是方某此时感到自己头晕、左腿行动迟缓,为了争取尽快到达医院,家人迅速拨通“120”急救电话,将方某送到就近医院。入院后方某情况逐渐恶化,在收治住院后转入重症监护室,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肺炎、I型呼吸衰竭。现在方某无法自主走路,不能自理,家人认为是医院存在过错,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患者家属:我们就诊及时,医院只给进行保守治疗,对病情有延误,护理不到位且病历中记录的发病时间也与客观情况不相符!
患者家属表示,患者5:00左右起床时摔倒,紧接着就被送到医院了,一刻都没有耽误,8:00左右住院,但是医院病历里面写患者在7:00起床时病情加重。我们有急诊化验单为证,患者在6:00左右就已经做完检查了,医院的记录明显就是错的,他们就是想推卸责任。医院只给我们做了保守治疗,对我们病情有延误。住进重症监护室后,护理人员动作粗鲁,给患者插管时还将他的牙齿弄掉了。患者出院后现在只能坐在轮椅上,不能自理。
涉事医院:患者来的时候就已经错过最佳溶栓期了,所以我们采取保守治疗符合规范。
涉事医院称,患者8:00左右人住我院后,我们及时完成了病历,病历书写符合规范患者在急诊的检查时间为5:50,此时患者尚未入对应科室。根据我们采集的病史,患者前一天22:00发现身体不适,考虑患者已经错过溶栓的时间窗了,所以我们决定采取保守治疗,依据《神经病学》教材判断,6小时内为溶栓时间窗,对于患者的治疗措施我们没有过错,患方说插管时致使患者牙齿松动,这个和患者的后续病情也没有关系。
二、争议焦点
1.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2.患者是否适合溶栓治疗?
2.患者的就诊时间与发病时间能否确认?
三、专家意见
1.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鉴定机构: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未及时执行会诊意见存在一定过错。
医院病历中记录患者发病时间混乱,患方提供的急诊化验单中记录检查时间是5:50,但现病史显示7:00患方病情加重,时间前后不符。MRI检查知情同意书日期为6月18日,但患者是6月19日才到医院就诊 。 医院医嘱护理记录中均仅有一位医务人员签字,尤其是医嘱中,一个签字并不能代表每次医嘱的执行情况,且病历中医嘱与病程记录时间不一致,病历书写不规范。 在治疗过程中, 患者出现呛咳情况,医院请呼吸科会诊,但从医院病历记录中并没有找到医院后续执行会诊意见,就患方所说的医院在气管插管过程中造成患者牙齿松动被拔除,存在过错。
2.患者是否适合溶栓?
鉴定机构: 患者入院时已经错过溶栓治疗的时间窗,但依据《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疗指南》,机械取栓部分病例可在24小时内进行,医院病历中没有对机械取栓的评估意见,对此医院存在不足。
根据《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记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急性脑死)是最常见的卒中类型,由于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治疗时间窗窄,医院应尽可能优先对其处理和收治。诊断步骤应为:(1)是否为卒中?(2)是缺血性卒中还是出血性卒中?(3)发病时间是否在3小时、4.5小时或6小时内,有无溶栓适应证。 从双方提供的病历看,该名患者因左侧肢体无力伴言语不利10小时后就诊于医方,入急诊检查时间为5:50左右,此时已经错过溶栓时间窗。虽然患者已错过静脉溶栓治疗的时间窗,但依据《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机械取栓部分病例可在24小时内进行,医院病历中未见对机械取栓的评估意见,医院对此存在不足,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轻微责任。
3.患者的就诊时间与发病时间能否确认?
临床专家:就诊时间能确定,发病时间确有困难。
对于急性脑梗死患者,确定发病时间对后续治疗方案的选择非常重要,从双方提交的病历等证据看,患方于5:58与6:21在急诊进行检查采样,医院病历记载的7:00起患者情况加重与化验单时间存在不一致。因此可以确定就诊时间为5:50之前。对于发病时间,依据相关规范记载,晨起发病的患者具体发病时间在医学技术上确实无法准确判断,而是否采取溶栓治疗需要根据患者症状是不是进行性发展综合判断,但从双方提交的病历来看,患者主诉前一天22:00感到不适,那么不管是5:50就诊还是8:00就诊,都已经错过了溶栓的时间窗。
综上所述,对于急性脑梗死的患者,病史采集非常关键,直接决定治疗方案和患者的预后,本案中医院就诊时间与发病时间记录混乱、病史采集不准确,医院对此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晨起患者发病时间不易确定的客观情况,给病史采集和发病时间判断带来困难,以及患者自身疾病发展,医院应承担轻微责任。
四、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按照轻微责任对患者进行赔偿,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五、特别提示
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患者进入医院的那一刻即为入院,挂号后患者与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此不能单独从患者进入某一科室计算入院时间。
发病时间、就诊时间、间隔时间对“急性脑梗死”疾病治疗方案的确定十分重要, 根据相关诊疗规范和指南,在发病6小时内就诊的患者处在溶栓时间窗内,通常首选的治疗方案是静脉溶栓,而在6小时后可选择介入、动脉溶栓、机械取栓等治疗方法,再后则是抗血小板保守治疗。
对于“急性脑梗死”的患者,采集病史,明确发病时间尤为重要,医院应建立脑卒中诊治快速通道,尽可能优先处理和收治脑卒中患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急性脑梗死(缺血性脑卒中)会出现平衡障碍、四肢不协调、偏瘫、失语等症状。作为患者及家属来说,如果突然发现患者有一侧肢体麻木无力。嘴歪、说话不清等问题,很可能是“脑卒中”,应引起重视,及时就医,及时溶栓介入,时间越早恢复效果越好。
六、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患者或者其*亲近**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