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小张入职公司已经3年,最近由于想要回老家发展,就提前30天跟公司提出了离职,并让公司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但公司要求小张必须等公司招到新的员工后才能走,否则视为小张旷工。30天期满后,公司仍未能招到合适员工,小张办理交接手续后已离职。结果到了工资发放日,小张迟迟未能收到工资,公司给的理由是“自离没有工资”。

不少劳动者都遭遇过类似情况,离职后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发工资或者克扣工资(比如自离没有工资、提前离职没有工资、工时不够没有工资等等),那么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该怎么办呢?有哪些法律规定能帮助劳动者维权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综上可知,如果劳动者已经离职的,那么公司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当日结清全部工资(深圳地区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克扣。如果公司不支付的,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