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车之前有出险记录怎么回事 (购买新车之前出过交强险)

购买新车之前出过交强险,新车超过6个月能退一赔三吗

案例

邓女士向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一台大众牌轿车,车辆运抵门店后,邓女士办理了车贷和保险等手续。提车十多天后,邓女士发现车辆高速行驶时存在方向盘抖动现象,遂到门店进行检修,检修过程中邓女士发现该车辆在提车前已经存在维修记录,载明“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邓女士立即和门店经理交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门店认为该项维修记录系车辆进行售前PDI检测时所进行的合理维护,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仅同意免费提供三次车辆保养。随后,邓女士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为,该项维修记录系汽车销售公司在根据厂方要求为车辆做售前检查(PDI)时发现车辆后保险杠部位有轻微的外观瑕疵,对车辆进行的售前修复,不属于车辆重大质量问题,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驳回了邓女士的请求。

邓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销售公司对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邓女士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判决撤销双方的车辆购置合同,邓女士限期返还车辆,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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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本案中,邓女士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汽车销售公司未告知车辆交付前发生瑕疵并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行为侵犯了邓女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汽车属于比较复杂的商品,消费者对汽车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知悉有限,在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基于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应当给予特别保护,经销商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即便PDI检测是汽车行业用以确保交付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的通行做法,但PDI检测的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属于经销商应当主动披露的信息。按照一般消费者的心理,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本案中对车辆超出正常维护范围的拆装后保险杠、漆面维修显然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于新车的认知和理解,经销商应当主动披露车辆存在的瑕疵,以便消费者做出自主的选择。经销商故意隐瞒了车辆瑕疵信息,影响了邓女士对车辆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理应退一赔三。

受疫情影响,国内经济面临巨大的压力,为了尽快恢复经济秩序,各省出台了汽车消费优惠政策,部分一二线城市也加大了车辆指标的投放,鼓励广大市民购置车辆,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市民在响应政府号召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了购车过程中的消费陷井,避免被不良商家欺诈,如果遭遇消费欺诈,也可以拿起法律*器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邓女士经过艰难的维权历程最终获得胜诉结果,给不良商家也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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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