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疫情期间租金减免政策 (2020年疫情减免租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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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疫情影响经营场所减免租金政策

今天一早就收到上海中心关闭的通知,若只是关闭48小时则无大碍,但是如果像此前疫情爆发时一样长期关闭,对于各入驻的企业来说可谓是巨大损失,那么疫情造成的封楼,能否要求房东退租金呢?

01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

问题6

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处理。 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 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 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

问题7

居住房屋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应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疫情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且承租人不存在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等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02

案例参考

典型案例: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与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退还疫情期间2个月的房租;

原告理由:因新冠疫情暴发,商厦自2020年1月开始封闭禁入,自2020年2月27日起租户经登记方可上楼。原告不能正常经营、延期复工、业务暂停,客户及收入明显减少,出现经营困难。

被告辩称:1、......2、原告所称的疫情期间涵盖春节法定假期以及原告业务淡季,原告在2020年1月没有营业收入与疫情无关,原告在2020年3月份的营业收入突飞猛进,原告经营并未受到疫情影响。3、大厦自2020年1月23日因春节封闭,2020年2月因疫情封闭,但租户经过登记、检验是可以正常进入大厦,2020年2月27日开始大厦正常开放,2020年3月已经恢复办公;原告的经营业务特殊,并不完全依赖办公场所。4、被告已经给予了一个月的免租期(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此次疫情发生在客观上限制了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在疫情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后果有失公允,故应以双方共担风险为宜。综合考虑原告经营业态、双方所受疫情实际影响等因素,本院酌情减免原告租金10,000元,并在该金额内支持原告诉请。

总结

1、即便是被认为 “并不完全依赖办公场所 ”的律师事务所,在受到疫情影响时,法院仍判决酌情减免其租金,那么对于受到疫情影响更大的餐饮、健身等行业,更是有理由提出减免租金(可私信交流相关判例)。

2、对于居住房屋,上海高院的解答也很清楚,只有无法使用房屋的时候才可要求减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