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就对这样一起奇葩案例进行了终审宣判。
钟女士居住于广州市越秀区某小区的201室,2019年12月13日,其楼上301室装修时在拆除厨房与厕所间隔墙时震动造成钟女士家厨房批荡层大面积脱落,压坏铝扣板天花板,楼上住户口头答应修复。后钟女士发现,楼上住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厨房与厕所位置调换,故就出现了楼上如厕楼下做饭的荒唐局面。因此,钟女士一纸诉状将楼上住户陈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陈某将厕所与厨房恢复原状并赔偿钟女士房屋新楼上装修而受损的维修费及其误工费等损失。
2021年3月1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对于陈某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私自改建卫生间的恢复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仅支持了钟女士房屋受损的赔偿请求及房屋维修期间无法使用房屋的损失,驳回了要求恢复卫生间与厨房原有位置的诉讼请求。
钟女士不服上述一审判决,故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陈某将301的厨房和卫生间互换后,使得301的卫生间位于201的厨房上方,即便卫生间做好防水措施,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始终会让楼下的业主产生不舒适的感觉,久而久之势必导致心情压抑,降低生活品质。因此陈某的行为影响了楼下钟女士的生活,损害了楼下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将厨房、卫生间恢复原状。一审法院以改建卫生间的恢复问题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为由,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审法院认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对改建行为做出处理系行使行政权利、履行行政职责的范畴,而本院判决陈某恢复原状系基于改建行为损害了钟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恢复原状的诉求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纠正。故而且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支持了钟女士要求陈某将改建的厨房与卫生间恢复原有位置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天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楼上业主将厨房改为卫生间,虽然不会与楼下房屋存在直接的空间接触,卫生间也做好了防水措施基本不会发生漏水问题,但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始终会让楼下的业主产生不舒服的感觉。
我们可以设身处地的为楼下业主考虑,厨房就在楼上卫生间的下方,每次在厨房做饭时都会想起楼上正在使用卫生间,有时还可能会听到特殊的声音,压抑心情不言而喻,绝大多数人都是非常忌讳的,相邻关系纠纷虽小,但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看似微小的侵权,随着时间的积累也会无限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