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脉夹层死亡 (主动脉夹层漏诊导致患者死亡)

案件事实

患者因主动脉夹层分离病变导致死亡,A医院承担90%责任案件事实:原告2019年6月16日因“头昏伴双下肢麻木不适5天”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为“后循环缺血、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病I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痛风”,入院后予一级护理、稳定粥样斑块、抗血小板聚集、扩张脑血管、改善脑供血、营养神经、控制血压等处理。6月17日起奚某稍有咳嗽咳痰,予抗感染、脑保护等治疗。6月22日奚某诉上腹部持续隐痛,请外科会诊后予禁食、营养支持、止痛、胃肠减压等对症处理。6月24日奚某拔除胃管后出现声音嘶哑,后自诉气急胸闷不适,医方予吸氧续观。当日下午奚某如厕时突发四肢无力,四肢肌力2级,建议转上级医方诊治。6月24日奚某转至B医院,医方予以相关检查,予奥拉西坦、二丁酰、鼠神经生长因子、纳美芬、硝酸甘油等治疗。奚某意识逐渐恶化,呈昏迷状态,急诊查CTA,后奚某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后奚某于2019年6月25日2时23分左右死亡。鉴定意见:(一)关于奚某的诊疗概况……(二)关于A医院诊疗行为的分析1.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及影像学检查,A医院入院诊断“后循环缺血、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病I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明确,入院后完善常规检查并予以稳定粥样斑块、抗血小板聚集、扩张脑血管、改善脑供血、营养神经、控制血压等治疗,符合诊疗规范。2.据现有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住院期间患者突然出现持续上腹部剧烈疼痛(医方疼痛评分为6级,患者家属描述患者因腹痛而痛不欲生),A医院进行常规检查,并请外科会诊,排除外科急腹症后,予以肠胃减压、抗感染、解痉等处理,符合医疗常规。但针对其剧烈腹痛伴不完全性肠梗阻的原因,医方未予高度重视,也未请相关科室进一步鉴别诊断和相关检查(如行腹部增强CT等),存在过错。3.患者就诊于A医院期间,医方对血压的监测管理未尽到一定的责任,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同时医疗文献记录不及时、不规范,如患者出现持续腹痛等病情变化时病程录不够详细,护理记录单过于简单,观察不仔细,未达一级护理的标准,存在过错。(三)关于B医院诊疗行为的分析1.患者由A医院转入B医院急诊,医方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等,予以心电图,血常规,血糖,电解质,肝、肾功能,凝血象,肌钙蛋白等常规辅助检查,给予奥拉西坦、二丁酰、鼠神经生长因子、纳美芬、硝酸甘油等一般处理;当患者出现昏迷时,医方予以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抢救,符合诊疗规范。2.据现有送检材料,医方未请相关科室进一步会诊以明确病情;医方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无时间记载;患者死亡后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未见告知内容的签字),存在过错。(四)关于患者奚某死亡原因的分析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入院��断为高血压病I级(极高危组),住院期间突然出现持续腹痛伴不完全性肠梗阻,后出现声音嘶哑、饮水呛咳等症状,其表现符合主动脉夹层分离病变累计胸、腹主动脉及其大分支的临床特征。由于未进行尸体解剖,患者的确切死因不能明确。根据现有临床资料分析,不排除为主动脉夹层破裂所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亦不排除其他心源性疾病致死的可能。……五、鉴定意见据现有鉴定资料分析认为:A医院、B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奚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原因为宜(其中A医院建议承担90%左右,B医院承担10%左右)。诉讼中,就东南司鉴中心[2019]医损鉴字第1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质证认为该份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被告的过错不完整,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两医院的共同责任程度,其认为过低不足以评价两医院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参与度。被告A医院、B医院均认可该鉴定意见书。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依据原告的申请和法院的通知出庭,对原告提出的质疑在其专业技术范围内进行了合理答复。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南司鉴中心[2019]医损鉴字第1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本院依法委托作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鉴定人员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到庭就相关质疑提出了合理的答复。对于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依法采纳。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造成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本案中,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为A医院、B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奚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原因为宜(其中A医院建议承担90%左右,B医院承担10%左右)。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根据鉴定报告中的分析说明以及专家意见,结合奚某所患疾病的病情特点、就诊情况、被告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A医院承担27%的赔偿责任,B医院承担3%的赔偿责任。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专注中国医疗纠纷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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