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一租客郭某在出租屋洗澡,因触电意外死亡,房主被判赔110万余元,这一新闻登上热搜,引起广大网友热议。众多网友发声:“租房有危险,以后不再出租房屋”、“热水器安装问题,为何责任全赖房主”、“以后租客自杀身亡,是不是也要房主赔偿”、“以后只能出租毛坯房给租客了”等。
一、案件情况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死亡鉴定,租客郭某因热水器漏电,被电击致死。房东刘某和二房东王某称出租时没有安装热水器,但实际上,热水器安装时间为2016年,2018年二房东王某将房屋出租给郭某。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刘某作为房屋所有者、热水器安装者,负主要责任,需赔偿110万余元;二房东因未尽安全隐患告知义务,承担次要责任,被判赔偿31.5万元。
二、哪些情况下房主需要承担责任?
实际生活中,房主出租房屋存在很多风险,不仅有热水器漏电这一小概率事件,还有电器线路、燃气设施、老旧房屋破损等造成的安全事故。房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有以下情况:
(1)房东配备的房屋设备未使用中或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导致租客受伤的;
(2)因房子老化等,导致天花板坠落等其他情况造成租客受伤的;
(3)房屋设计等原因未与租客说明,在租客使用电器或其他设备时导致发生触电、火灾、煤气中毒等意外事故;
(4)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使用范围造成的伤害。
三、3个妙招帮助房东避免赔偿
本次案件引起房东的警觉,很多网友提出在出租房屋合同中,增加约定:“在乙方租期内,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乙方应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做危及自身安全的活动。房屋内使用的电器设施、燃气设施、开关插座、充电设施、门窗等均由承租人自行维护,如在租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导致人员生命财产损失,均与甲方无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但这一约定,在法律事务中真的有用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条款规定:(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点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无效条款,即合同中增加以上约定,无法避免房东的责任。
如何让房东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呢?在此提出以下3个建议:

以上就是为各位房主提供的3个妙招,希望能缓解租客与房主之间的矛盾,双方和谐共处,毕竟大家租房不易、生活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