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未备案私章的法律效力 (无代理权但加盖公章合同是否有效)

法定代表人未备案私章的法律效力,代理人没签假章怎么证明

法释〔202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 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 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第十九条 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 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者移转登记至受让人,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 受让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等规定 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除外

编者注: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未取得授权 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构成表见代表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 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 ,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追偿因越权代表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司法解释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者注: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 超越其职权范围 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 构成表见代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

(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 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 ,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编者注: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 未超越权限 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 未超越权限 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 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 构成表见代表 ,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表见代理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理解与适用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

涉及公章问题的裁判思路综合前述分析,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公章问题的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裁判思路。

首先, 人章关系的核心要看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通过对异常人章关系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 考察人章关系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只要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即便未加盖公章甚至加盖的是假章,都要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反之,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不会因为加盖了公章就使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 。在认定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时,要区分是代表还是代理,代理则要进一步区分是委托代理还是职务代理,从而在认定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以及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的后果上有所区别。

其次, 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权限的义务。相对人应当核实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自然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或代理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相对人有核实缔约当事人身份的义务。一旦认定缔约当事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还应当进一步核实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

具体来说 :一是要核实行为人的身份 ,如核实行为人是否为委托代理人或者职务代理人。前者主要审查有无授权委托书,该项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后者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是否享有法定职权,行为人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乃至着装等可能给予相对人行使职权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是核实行为人的代理权限,确定是否为无权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主要考察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授权时间;在职务代理中,需要考察工作人员的职权,重大交易还需要了解作为被代理人的章程、机构设置、合同审批流程等。 总之,相对人审核的对象既包括人 ,例如核实行为人的身份以及是否具有代表或代理权限; 也包括章 ,例如所盖公章的类型及真伪; 还包括人章的结合 ,例如在什么地方以何种方式盖章;等等。就此而言, 笼统地说“认人不认章”是失之偏颇的

最后, 盖章行为给人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为保障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相对人审核行为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是有限度的,在相对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仍未核实行为人的身份及权限的情况下,此时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盖章行为往往给人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 使相对人成为“善意”相对人,很大程度上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当然,能否构成表见代理,还需要考察相对人是否无过失,对此,本书不再展开。

来源: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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