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的免责条款里会有这样的一条内容:
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如果因此发生意外,保险是不赔的。
但关于机动车是如何定义的,在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2016年,有一名学生骑行两轮电动车,发生了严重的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身亡。
同时,交管部门经过对电动车在事故时的动力、速度、质量等因素的技术鉴定,认定此车为机动车。
因为被认定是机动车,保险公司便以此车无牌照、被保险人无驾驶证为由, 拒绝赔付保险金。
学生的父母在当时可能是过于伤心,并没有心力去处理保险的事。
五年后,这桩拒赔案件被搬上了法庭。
法官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应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和识别力进行判断,应该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机动车外观,并且可以正常办理相关证件的。
像本案中的两轮电动车, 它并不符合大众对机动车的普遍认知,而仅仅只是出现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
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做出的免责内容本是防范道德风险,和不可控的巨灾风险。
如果保险事故不是人为故意导致的, 不应按照免责内容的表意来理解,不然的话,被保人将处于完全的弱势地位。
所以,这辆两轮电动车并没有受到免责条款中机动车的相关约束。
学生的父母也如合同约定的那样得到了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