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年底了
各公司的团建聚餐也多了起来
空气里都是乐滋滋地众人饮酒醉

然后,近些年
因为聚餐饮酒导致伤亡
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却屡见不鲜
案例一:
2016年12月31日,公司组织包括小姜在内的30几名员工到海门饭店聚餐。餐时,为活跃气氛,小姜与同事一同喝了一瓶白酒。聚餐结束后, 小姜到饭店后院取自行车,不幸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 对参与聚餐人员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现公司未完全尽到该项义务,应当在过错范围内 对姜某因酒后摔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小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自身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在聚餐过程中理应控制饮酒量并合理预见酒后的行动能力,对于已发生的损害后果,小姜本人具有更为严重的过错,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 法院判决由公司承担损失20%的责任,其余的损失由小姜自行承担。
案例二:
小李是A公司的员工,公司为了庆祝完成业绩任务,在某个周五举行了团建活动,团建后晚上又一起聚餐,小李在聚餐中喝了不少酒,并 于晚上八点提前离席 。 当同事询问是否需要送回家时,小李某表示完全不用。

当晚十点, 小李被发现醉倒在路边,经送医发现因摔跤造成颅脑损伤 ,于是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小李会和小姜一样获得公司赔偿吗?
第一种意见:
A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所以,对于小李的损失,A公司应当赔偿。
第二种意见:
小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且 小李在聚餐未结束前自行离席,并拒绝了同事送其回家的要求,其自身的行为与饮酒造成的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应该由小李自行承担损失。

小法分析

小法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本案中,虽然A公司作为组织者,但小李情况不符合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小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且小李在聚餐未结束前自行离席,并拒绝了同事送其回家的要求。小李本身并无特殊疾病,A公司对其也不具有特殊照顾的义务。
综上所述,小李饮酒后造成的损伤责任应由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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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那么对于组织者、共同饮酒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A: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而共同饮酒。 例如:体质过敏问题、生病服药情况等;
2、极力劝酒: 例如言语刺激、要挟、不喝就不善罢甘休等;
3、对酒后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况未进行提醒劝阻 ,例如酒后执意驾车等;
4、未将神志不清的醉酒人员送达安全区域。 饮酒人员酒后的状态越差,其危险程度越高,组织者和共饮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也相应提高,例如:醉酒人员已喝至“断片”,此时共同饮酒人员应当将其护送回家交由其家属照护或者将其送至医院处理。

饮酒应适量,小酌怡情,大酗伤身。如果醉酒,千万不要单独待着。如果有朋友、同事喝醉了,一定要安全送其回家,或送往医院。最后,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