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墙审批后再出问题怎么办 (对补偿安置协议不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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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提出意见是被*地征**农民参与、监督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的重要手段。国家对于老百姓的意见如今越来越重视,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以及《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中可见一斑。本文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后*地征**程序的变化,着重梳理保障农民表达意见权的体现。新程序下农民朋友表达意见的程序有哪些变化?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对于拆迁安置补偿不满,敲墙审批后再出问题怎么办

首先,根据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推进:

而根据修改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推进:

需要说明的是,此前自然资源部公开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未正式实施,但《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基本依照修订草案的内容制定了本省具有实施效力的规定。故新法新规对其他地区的*地征**工作程序同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可调整、变动的空间事实上并不大。

根据新旧程序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到本次*地征**程序最大的变化即“先报批后签约”变为了“先签约后报批”。那么这对农民朋友表达意见有什么影响呢?在行使参与权、表达意见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1.表达意见要趁早

听证程序是了解老百姓对于征收各项工作意见的重要途径。旧程序中虽然也有听证程序,但在“先报批后签约”的模式下,即使错过了听证程序,面对不如意的*地征**补偿安置标准,老百姓依然还可以选择以不签约的方式与征收方谈判。然而在新程序中,一旦没有在签约前充分表达意见,稀里糊涂签了字,除非签约比例没有达到报批的最低条件而无法组卷征收申请报批,否则再想着反悔可就没“后悔药”可吃了。

2.表达意见要及时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2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实践中5日的时间稍纵即逝,被征收人或酝酿许久或犹豫不决而错过听证申请期限的情况比比皆是,之后面对具有“一锤定音”性质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非常被动了。

3.意见表达不要“被代表”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第7条中规定,与*地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公告期届满,应取得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显然,这份“回执函”与每一户被*地征**农民的意见反馈情况息息相关,而不同于以往的“放弃听证声明”。

旧程序下,村委会对村*意民**见的收集容易流于形式,质疑的声音容易被淹没。村民的意见没有被真实反映,所得出的*地征**补偿安置方案自然不得民心。因此,由村集体负责出具的回执函应当履行必要的村民自治和监督程序,从而让农民的意见表达具有实质性价值。

4.听证程序启动条件更加明确但实践中仍有难题

在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启动听证程序的具体条文,而在《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47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征收方应该组织听证的情形:多数被*地征**征收人认为*地征**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简言之就是多数人不满意补偿标准的。这本是一件有助于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好事,但实践中听证程序的真正启动并不容易。

首先,大家往往不愿成为“唱反调”的第一人。“首当其冲”的成语大家都明白,因此,观望周围人的情况,在没有人“挑头”的情况下明哲保身,是大多数人的处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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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收集多数人的反对意见实操难。再者,就算有人壮胆上交反对意见,但如何证明上交了?到底有没有过半数提反对意见?农民也往往无从知晓。

在明律师曾在我们的直播节目中呼吁,听证的启动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增加相关行政主体对于老百姓申请听证的回复程序。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老百姓最好多留个心眼,申请听证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在明律师提醒各位,农民朋友对*地征**补偿安置公告的内容不满,一定要敢于表达自己的想法。千万不要将所有的不满放在肚子里藏着,稀里糊涂就把*地征**补偿安置协议给签了。如果不确定自己的想法有没有道理,那么可以先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时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积极申请听证、参与听证,勇敢表达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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