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征收拆中,先拆除“违章建筑”,后再进*房行**屋征收*迁拆**补偿的法律分析,本文的内容和探讨不作为办案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各位读者将来可能遭遇法律纠纷的法律意见,敬请自行决定。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一类案件其实是有很长时间的渊源的,比方说,各地某地来了一个“环境整治”的执法行动,执法对象可能就是各位业主之前所建造的附着于主体建筑上面的附属建筑,常见的有楼房一层加盖的小院,还有农村常见的主房旁边的柴房、农具房还有停车所搭建的库房等等不一而论。(图文无关)

而有的就是单纯的执法行动,但是确实有不少是为了先把这些建筑拆除之后,再进行主房的征收补偿安置,并支付相应的补偿款或者是安置房,以上做法不是个案,实践中是相当普遍的存在。
【易律师的讲解】探讨这个问题,必须首要,把房屋*迁拆**的流程都说一下,对于*迁拆**方来说,确实存在补偿安置的问题,我记得要在若干年以前,焦点访谈也曾经采访过,当地实际经办的基层干部,对于房屋确实有存在加建或者紧急抢建的问题,从事实求是的角度来说,确实是有不妥当的地方,但是在后来的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地方确实做法不妥,不管房屋的来源,也不管房屋的建造时间和特殊情况,比方说,原属于国企所拥有土地上的房屋,一旦国企去企业化以后,管理权限移交给了辖区执法单位,遇到征收*迁拆**,一律认定为“违建”。还有,就是农村区域范围内的所建造的房屋,不管建造年份,也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还有就是,不管使用土地的来源,在房屋所使用的土地被拉入到有规划以前所建造房屋的做法,也认定为“违建”,而司法机关,在后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全然不顾事实和历史成因,甚至也不责令行政机关主动查明事实,这样的做法有不妥当也不够合理的地方。按照目前的历史成因和渊源,应当主动把全部的事情做一下梳理,这样的情况之下,首先不能够把全部的解决方式全部放在*迁拆**人一家上面,这个事情还有必要的流程和方式,而在之前各个房屋征收或者*迁拆**项目上,已经明确的说明了,如果时间允许的话,项目主体,即*迁拆**人,一般是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是完全有权就“无手续、无房本、无审批”的房屋进行认定的,可以有“破例”的地方,这样的做法需要细心、耐心和时间。第二,把全部的内容都应当履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执法程序,特别是允许提出异议和进行必要的诉讼程序,这样的话,可以极大的减少误判和减少矛盾。最后呢,被征收人和被*迁拆**人对于比较合理的地方也应当比较全面的简介一下房屋的来龙去脉,对于确实存在取证困难的步骤,也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房屋的物权自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存在,即便房屋被拆完了,最不济只要能有记录,能够证明房屋存在过,就有机会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