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不如实供述构成何罪 (如实供述不认罪算自首吗)

(本文作者王旭东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证券法律服务、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

自首的2个条件,一个是自动投案,一个是如实供述。

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也如实供述了,但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拒不认罪。在这种情况下还能认为构成自首吗?

首先,如实供述的范围需要厘清:

  1. 如果是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则认定自首没有争议。
  2. 如果如实供述了多个不同犯罪中的一个,那么仅能对这一个认定自首,其他的则不能。
  3. 如果如实供述了多起同种犯罪中的一起(例如多次盗窃),那么不能直接针对这一起认定自首,应当综合考量。对于数额犯一般认为供述了一半以上的犯罪数额才能认定为自首,对于情节犯一般认为供述了在量刑中所占比例更大的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其次,如实供述的时间:

  • 严格意义上讲,犯罪嫌疑人应当是第一次接受讯问即如实供述,才能成立自首,因为自首是关于归案情况的一个情节,认定自首当然应当根据归案当时的情况来判断,因此主动归案和如实供述这2个条件应当是相伴相生,时间上具有一致性。
  • 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有逐渐宽泛的趋势,对如实供述的时间也有了推迟的倾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没有交代犯罪事实,而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但是在侦查机关掌握证据前交代犯罪事实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

第三,如实供述但不认罪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自首(特殊情况除外)

  • 如实供述和认罪是不同的概念,如实供述指的是对行为和事实客观描述,而拒不认罪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认罪与否是其对自己行为所应承担责任轻重的一种认识和评价。嫌疑人认为行为性质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也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理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与2004年给广西省高院的批复中也明确“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冰箱自首的成立。”例如犯罪嫌疑人承认伤害他人的事实,但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则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 但是有些犯罪,嫌疑人不但要如实供述自己的客观行为,还要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观心态,否则不属于如实供述。例如诈骗罪,嫌疑人承认收受被害人财物,但是辩称没有想骗被害人,真心想给被害人办事需要花钱,则属于否认其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或者反过来嫌疑人认罪,但是不能如实供述的,即认罪不认事,也不能构成自首。